对于债务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
4条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同时,该办法第6条还要求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以股抵债交易应分解为以下几个部分:
1、债务人的角度
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基于以股抵债行为需要确认两项交易: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二是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然后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从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方案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最终确定电广传媒股份的公允价值为7.15元,
并按照这一价格确定产业中心所欠的5.39亿元债务应折股7542万股,这也就意味着,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清偿的债务的计税成本是相等的,抵债环节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收益。
另一方面,产业中心“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时,由于公允价值远高于其1997年出资折股时的价格,因此产业中心从股份转让中实现了财产转让收益,按照债务重组所得税法,该收益需要纳税。
由此,在债务人一方,以股抵债交易通过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的中间环节,最终转化成股份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
2、债权人的角度
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时,通常的税务处理有两项:一是确定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二是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是,在以股抵债交易中,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是自己的股份。由于我国公司法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尚未承认库藏股,因此这部分股份需要被核销,而不是作为资产继续存留于公司中,更不存在确认计税成本的问题。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正是如此。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当日,产业中心先以其所持有的7542万股抵偿欠电广传媒的债务5.39亿元,电广传媒随即对抵债股份进行了核销。
至于债务重组损失问题,由于债权人收到的7542万股电广传媒股份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均为5.39亿元,二者是等值的,因此,电广传媒接受自己股份抵债并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损失。
一方面注销了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另一方面又无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显然与通常的债务重组的逻辑相冲突,凸显的是股份回购的税务处理方式。因此,站在债权人的立场,其适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结果,最终又回到股份回购问题上来。
综合债务人、债权人两方面,可以说,当债权人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手段时,其税务处理较通常的债务重组远为复杂。适用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对以股抵债交易进行分解的结果,不过是进一步指向股份转让以及股份回购,当事人纳税义务的具体确定尚需要适用这两类交易的税法规则。
然而,我国现行税法关于股权转让以及股份回购的所得税规则都不太清晰。对于前者,国家税务总局自1997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五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两套不同的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小的混乱。 对于后者,目前仅有针对因合并、减资而进行的回购的税务规则,且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适用于以股抵债交易,如果适用应选择哪一套规则,殊有研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