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微型企业强制审计的豁免,并不意味着
公司法放弃对公司财务报告行为的监管。作为强制审计的替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项措施,以保护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主体的利益:(1)、微型公司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编制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2)、当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要求时,公司必须进行审计;(3)公司董事必须在向股东提交的财务报告中附上一纸声明,说明公司符合法定豁免审计条件,同时也未有股东要求审计,并且声明对公司依法保存帐目,按照“真实且公允”的原则编制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英国《公司法》的修改也带动了其他英联邦国家公司法定审计模式的转型,它们纷纷根据本国的情形,对小企业给予审计豁免。公司法全面强制审计制度的历史结束了。
七、一点启示
美国公司法学者克拉克认为:“公司法的历史大体上就是忠诚义务的实践内容的发展史”。 忠诚义务是公司董事或者管理层对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全部义务的核心,它是法律上对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下代理成本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其实施的途径之一,就是借助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协助股东监督管理层对忠诚义务的履行。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意义已经获得了公认,成为各国公司法或商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公司法定审计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必然采用全面强制审计模式。对英国公司法的考察表明,从股东自己监督到会计专业人士监督,从自愿审计到全面强制审计,再到部分强制审计,公司法下的审计模式一直在调整当中,其目的是构造一个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实现对股东利益最佳的保护。“有效”与“最佳”意味着“效率”和“效益”两层含义,不同规模、类别、地区的公司,其投资人对公司自身治理结构安排的“效率”、“效益”的考量都可能存在差异。从现实来看,目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都是专业人士进行部分强制审计的模式,只要求公众性突出的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强制接受独立审计。这一切都显示,审计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一定目的服务的工具,因此,审计模式的选择也不宜拘泥于某一种理念,而是考虑公司组织形式的实际构成状况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