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愿审计的模式
《1844年
公司法》随后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全面引入有限责任制,放松监管成为主导理念。在这一思路下,《1856年
公司法》放弃了强制审计的要求,允许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规定是否进行审计,同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
公司法将“股东审计”与“政府检查”相提并论这一做法表明,早期的审计作为详细的帐目审查或检查,针对的是管理层单纯的欺诈行为,财产所有人最关心的是管理人的诚实性。因此,审计的目标是“检查受托人个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检查他们的会计帐簿的质量。只有在认为可能存在舞弊行为的情况下,才对簿记的正确性与公允性加以验证。”
在这个意义上,由股东或会计师来检查还是由政府来检查,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
此后二十年间,英国公司法虽经过了数次修改,但自愿审计的法律原则并不没有改变。当然,如果政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对某些特殊行业,如铁路、银行中虚假的管理活动记录实施审计。不过,由股东进行的审计暴露出缺乏财务会计或审计方面知识的局限,故开始出现对专业会计师的需求。在这一时期的英国公司法提供的章程范本中,有关财务报表审计的条款给公司股东提供确定审计师人选的两种选择:从本企业推荐审计师或者从外部聘请审计师,正是后者直接推动了一个独立的会计职业的发展。
三、全面强制审计模式
19世纪60-70年代英国发生了三次金融危机,促使英国议会重新在经营银行、保险的公司中恢复审计制度,并最终在1900年全面建立强制审计制度。
1878,在伦敦金融圈有“特别明星”之称的格拉斯哥银行倒闭,成为轰动一时的事件。调查发现,在倒闭前的几年中,该银行为维持所谓的声誉,高估资产而低估负债,同时在无红利可供分配的情形下依然继续发放股息,导致公司资产枯竭。此一事件暴露出金融机构的特殊风险以及自愿审计制度的缺陷,促使英国议会在1879年修改《公司法》,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审计。
不过,由于19世纪下半叶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思潮的影响,1879年的《公司法》修改并没有要求其他公司接受审计,只是许可无限责任公司注册为有限责任的公司,以解除股东的责任负担,同时避免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误导。然而,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普及,公司隐瞒债务进行过度分配等问题也频频发生,在19世纪的80-90年代出现了一系列的公司破产案件和法律诉讼,其中包括对日后英美法国家会计职业的法律责任问题影响深远的几起案件,如1895年的伦敦通用银行案、1896年的金斯顿棉花场案等。 这些案件激起了公众对公司组织形式的强制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呼声,最终促使英国议会改变传统的自由放任立场,在世纪之交修改《公司法》,整顿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及会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