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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审计模式的演变1------以英国公司法为背景的考察

  笔者无意否定全面强制审计的意义,但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作为便利股东监督管理层的一项制度安排,效益与成本是并存的。从国外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历史来看,全面强制审计模式曾经出现过,但逐渐被各国放弃,这一演变背后的原因和其中蕴涵的意义颇值得我们思考。
  本文将以英国公司法关于财务报告审计规则的变化为对象,考察公司法定审计模式的演变。之所以选择英国公司法,是因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发端于英国,英国公司法对当今各国会计职业审计实务都产生过不小的影响。从英国《1844年公司法》首先提出帐目审计的概念,《1900年公司法》全面建立强制审计制度,到《1948年公司法》提出“真实与公允”的财务报告编制与审计评价的基本标准,正是在英国公司法的历史变迁中,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职能以及会计师的职责等都逐步得到明确。当今各国调整民间审计关系虽然有商法、证券法会计法等不同形式,但其制度基础皆源于现代公司法的鼻祖——英国公司法。因此,考察公司法定审计模式的变迁,英国公司法可以算是一个最好的观察起点。
  
  一、股东审查帐目的模式
  
  英国《1844年公司法》既是现代公司制度的起点,也是法定审计的开端。这部法律确立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1)承认与私人合伙有别的股份制公众公司的法律地位;(2)公司设立从特许主义转为登记主义;(3)信息披露制度,它被视为在放松了对公司设立的管制后,法律为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利益所能提供的最主要的手段以及其他公司监管措施的基础。 财务信息的披露是信息披露中的一项核心内容。《1844年公司法》规定:“董事应编制详尽且公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并在上面署名,然后由一名或若干名股东代表加以审查”,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提出了公司财务审计的概念。
  但是,《1944年公司法》并没有对担负审计职责的股东代表的资质提出任何要求,既没有规定审计师需要独立于企业管理层之外,更没有规定审计师应由职业会计师担任。这是因为当时经济业务相对简单,控制手段也比较原始,对专业技能的要求并不高,普通的投资人通过检查帐目就可以发现问题。审计报告的内容也不很明确。通常,一份审计报告会指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业务是否“充分合理”,其含义是指资产负债表恰当地反映了企业对银行家和贷款人的偿债能力,因此股东不必担心公司会突然丧失清偿性。当然,作为公司法配置的一项治理股份公司欺诈行为的武器,审计报告还有第二个目标,即揭露企业会计记录中存在的差错以及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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