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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证据学分析

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证据学分析


On Immunity of Witness of Couns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Law


刘加良


【摘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证据法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有关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研究重心仍定位在应否赋予辩护律师拒证特权的较低层次。本文拟以证据学分析为视角,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证据原则、证人的分类、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关系着手,试图从理论支持和制度支持的角度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提供更为坚实的学术基点。

【关键词】辩护律师; 拒证特权; 证据学; 分析
【全文】
  
  刘加良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自范忠信先生关于容隐制的代表性论文发表后,[1]有关特殊证人拒证特权制度的讨论逐渐热闹起来,时至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证据法制定的当前,应当构建特殊证人拒证特权制度的观点在整体层面上日益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共识,且不乏针对司法实践中极易碰到的复杂情形且极具操作性的具体建议。但在部分层面上,有关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的讨论则相对落后,研究重心仍定位在应否赋予辩护律师拒证特权的较低层次。鉴于此,本文拟以证据学分析为视角,对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予以审视,试图从理论支持和制度支持的角度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提供更为坚实的学术基点。
  一、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与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制度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整个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石。如何确定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中外学者所普遍面对的且至今没有形成定论的棘手课题。2000年前后,我国学者对这一课题给予了极大关注,围绕认识论可否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从认识活动与诉讼活动的关系出发,认为认识论仍然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2]一种观点认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摈弃认识论,价值论应该成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或者应以裁判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来重构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3]随着研究的深入,从“一元论”迈向“多元论”,将是我国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必然演变方向。[4]将认识论和价值论共同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基本上获得了多数学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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