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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解决政治性问题

  波斯纳还指出,弹劾案(还有后来的大选问题),有明显的党派利益的成分,或者说是党派争夺的伎俩。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避免陷入党派之争、摆脱民众意见干扰,同时又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这也是个比较艰巨的任务。虽然波斯纳也认为对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应该责备求全,但他还是认为最高法院的处理有些不当。他认为最起码,最高法院本来可以指导地方法官以一种尽可能使总统最不难堪的方式处理这个事件。在此基础上,他还对最高法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说:“当今的最高法院以其高度的职业光芒而著称——但却缺少政治经验”。 但法官们对处理政治案件不像他们处理一般的法律案件那么得心应手,和美国以往的大法官如马歇尔在政治上的智慧是无法相比的。在像弹劾案中,政治和法律的比例应该做何调整(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处理上是有分别的)的问题,最高法院的法官“缺少的是智识灵敏、实用性和现实主义。 他建议最高法院在以后选择大法官时应该选择一些有政治经验的法官,以应对类似的政治事件。
  在弹劾案中,舆论和媒体对司法运作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克林顿桃色事件所具有的巨大新闻价值,各媒体对弹劾案的关注必定引起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不同的价值观念的争论,特别是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断。波斯纳认为应该注意法律正义和民众正义之间的区别,“法律正义绝不能蜕变为民众正义”。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知识分子在舆论中的作用问题。弹劾案过程中始终有不同背景的知识分子发表自己的高见, 根据波斯纳的分析,公共知识分子在整个弹劾案中的表现并不比一般民众高明多少,甚至,他们的自以为是还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他说:“当学术人员在以公共知识分子角色慷慨陈词之时,他们俨然以权威自居,自以为胜于非专业人士,而实际上他们自己可能都不明白;并且,对于任何人来说,愿意记录公共知识分子言辞、旨在提供评估其当前主张与未来介入的质量标准的激励动机都非常微弱”。
  波斯纳对克林顿弹劾案的分析表明: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空隙,“貌似强大而实则脆弱的体制,一旦遇上没有准备的事件就立即坍塌”, 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可用的先例时,美国法院也可能出现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的情况,法官同样会措手不及。这样的法律空隙同样出现在2000年大选的选票统计问题上。
  大选的争端是由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团”制度引发的。按照美国宪法建立的选举总统的制度,每一个州拥有一些数量的选举代表,由他们来正式选举美国的总统与副总统。每个州选举代表的人数与分配给该州的参议员及众议员的人数一样多。宪法二条第一款授权由州立法来决定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代表的产生方式。每个州的法律都规定州选举团代表由所在州的人民选举产生。当某一个总统候选人赢得某一个州的选民普选后,他将赢得该州的所有选举团代表的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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