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法在我国新型工业化中的作用

  确保新型工业化始终在一种良好的环境中运行,是环境法对新型工业化的另一种保障。古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新型工业化只有在规范的秩序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中运行,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而有利于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规范秩序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形成、确认与维护,除了需要上文提到的、由环境法规范对主体进行的确定性或不确定的指引外,既需要权力机关运用环境法规范公正、快捷地解决各种纠纷,更需要其处罚和制裁违反各种违反环境法律规范、不利于新型丁业化的行为来实现。这是因为,在新型工业化过程中,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各种关系盘亘交错,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需要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冲突。只有公正、迅速地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才能确保秩序的正常运转。同时,新型工业化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各种消极因素和丑恶现象,这些消极因素和丑恶现象的极端表现就是各种各样违反环境法律规范、不利于(甚至于有害于)新型工业化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就有必要借助环境法的国家强制性,对行为主体予以处罚和制裁,借以补偿和恢复其他主体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并恢复受损害的规范秩序和被破坏的运行环境。只要这样,才能消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过程中的各种“暗礁”,解除其“后顾之忧”,才能顺利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六、结语
  以上笔者仅就环境法在新型工业化中的作用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新型工业化是一个新兴事物,它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一道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法律(包括环境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新型工业化全面到来的时代,环境法的作用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些“传统的”作用有可能被赋予新的内容,其内涵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个方面,还有待于更多的环境法学者进行更加深入地探索和研究。
  
【注释】*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江泽民:“采取积极行动,共创美好家园——在全球环境基金第二次成员国大会上的讲话”,《环境工作通讯》2002年第11期,第2页。
值得读者注意的是,此处的环境法并非指个别环境法律、法规,而是指内容完整、体系科学、功能齐全的环境法律体系及其有效的实施机制。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146页。
王奎庭:“推动环保市场向循环经济转变”,《中国环境报》2001年7月30日,第3版。
曾有学者认为,《清洁生产促进法》属于产业立法,而非环境立法。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博士指出,“由于实施清洁生产是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清洁生产法应当具有一定的环境法的特点。中国清洁生产法一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标志着中国环境立法步入一个新阶段,标志着中国环境战略的重大转变。”(参见,孙佑海:“关于中国清洁生产法起草情况及若干重要问题”,http://www.chinacp.com/newcn/chinacp/iccppaper-7.htm,2002年12月28日浏览)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新一代的环境立法还包括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体现“清洁生产、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等新的环境保护思想的环境立法。
沈宗灵:“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年1月18日浏览,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lD=22004。
余德辉、魏晓琳:“我国清洁生产现状与发展思路”,《环境工作通讯》2001年第6期,第30~32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