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清洁生产的发展,环境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新形势下的职能转变,它还对清洁生产的具体实施主体——企业施加了一定的法律义务。《
清洁生产促进法》与一般的环境法律不一样,不能过多地强制企业去做什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草案对企业的清洁生产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三种类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导性的,不附带法律责任。它规定有关建设、设计应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措施;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服务性企业的清洁生产;一般企业的清洁生产审计等。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企业自愿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环境形象,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得到物质奖励和政策鼓励。属于此类的规定包括自愿参与清洁生产推广规划和有关污染物的削减计划:采用严于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标;自愿参加清洁产品认证等。强制性的要求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属于此类的内容包括应当淘汰严重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将本企业不回收利用的废料、废气、废液转让他人利用等;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计;产品和包装的标识要求;禁止过度包装和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包装;对部分产品和包装提出强制性回收要求等。
如此以来,《
清洁生产促进法》就构建建立了一套以“政府宏观引导扶持、企业自身利益驱动”为特征的清洁生产推进机制。这种机制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清洁生产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并激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从而也就为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奠定了良好的体制基础。
五、环境法对新型工业化的保障作用
环境法具有法律所共有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这些特有的属性,在保障新型工业化顺利发展及实现的过程中,将起到无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具体来说,这种保障作用体现为对各种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新型工业化的运行环境的保障两个方面。
环境法对新型工业化的保障作用,首先体现为环境法对新型工业化中各种主体(特别是管理相对方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如前所述,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自愿是实施清洁生产的首要法律原则。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首先就体现为对这种选择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政府只应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唯一的适法标准,而不能用行政手段去强迫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同时,在企业不愿实施清洁生产的情况下,环境法应确保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外,环境法对各种主体权益的保障作用,还在于它为各种主体纠正冤屈提供了一种充分的制度,和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一旦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中遭遇到不当行政,它有权利也有机会对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乃至新型工业化才有可能顺利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