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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在我国新型工业化中的作用

  而新型工业化则在理论上更进一步。过去的20世纪,我国人口剧增,资源急剧消耗,加之环境标准要求不甚严格,使得环境综合污染指数居高不下,整体环境质量不断恶化。实践证明,过去所采用的办法和措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新型工业化提出了工业化必须满足“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等具体条件。而符合这些条件的也只有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基本理论前提是,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变废为宝。其运行目标是,少投入、高利用、低排放或不排放。因而,可从根本上改变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在新世纪,只有走循环经济之路,大力发展生态工业,才能避免发达国家以消耗能源和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才可能推行新型工业化,最终实现十六大确立的国民经济再翻两番、建立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也正如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10月16日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讲话中明确指出的:“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 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是我国21世纪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三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一种递进的、依次为手段、不断被包容的关系,其最终目标都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它们反映的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策略的认识持续改进、逐步深化的过程。其中,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的基础,也是实现后二者的主要手段;循环经济既是清洁生产的目的,也是新型工业化的应有之义;而“新型工业化”思想实质上是对我国多年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推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高度总结和概括。
  目前,在我国推行新型工业化,必将是一项集法制、经济、技术和社会等领域的工作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和过程。而在这项系统工程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环境法 对新型工业化的推进作用。由于清洁生产构成循环经济和新型工业化的基础,因此环境法对中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作用在现阶段主要(但不限于)体现为环境法对我国的清洁生产发挥的引导、促进、保障等作用。对此,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
  三、环境法对新型工业化的引导作用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单纯是去确认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主要是调整现在和将来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或企业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其重点不是针对过去,而是着眼未来。 同时,由于法律规范在确定人们的行为模式的同时规定其法律后果,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人们通过法律,就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推行任何一种全新的工业化模式,都必须依赖环境法规范对其进行确认、加以引导。例如,在循环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和趋势时,发达国家大都以环境立法的方式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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