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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冲突

  庆幸的是,“文革”结束之后,邓公重新认识了很多问题,对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进行了清理,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邓公的后期,就形成了“依法治国”的观念。我对依法治国的理解是这样的。广义的法,是先于国家产生的。只是先民为了这些“法”的实施,而组织了具有强制力的机关。所以,国家是要依法产生的,国家的权利也要由法律进行规范。遗憾的是,邓公后来并没有开这个先河,反而在一些因素触及统治地位的时刻,违背了客观规律。所以说,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即使在邓公这样伟大的领袖面前,也不能完全肃清。后来江伯伯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但更加遗憾的是,在江的晚年,竟然旗帜鲜明的回归到初民社会,要搞“以德治国”,回归到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上来。13年,对于人类历史来说,只是一个瞬间而已!很快,后来领袖的“鹰派”作风,得到了国人得称赞,面对“非典”的有条不紊显示了其对人民负责的领袖形象;对付“台独”那帮混蛋的手腕也实在是高明。但没多久,就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和谐”社会,如何定义呢?毛爷爷作的很多事情,处处体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智慧”;邓公的举动,我认为是迫于政党利益的无奈;“以德治国”纯粹是传统文化的回归;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否是对传统文化的深层“挖掘”呢?前面简单的铺垫,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追求“和谐”的目标始终如一,但中国社会始终也没有出现彻底的和谐,数千年数十个朝代更迭终未摆脱这一框架。
   总结中国古代社会的那种“和谐”,我们可以看出,追求和谐,对于个人来说是美好的理想。可是如果这种理想,被用来进行统治人民,那么法律就会退居次要地位。久而久之,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会逐渐淡化,思想就会麻木,一切要以和为贵嘛!长此以往,“法外抉择”就会大量增加。任何纠纷,如果寻求“法外抉择”,弱者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和谐被用来统治人民,说的明确一点,就是以追求群体的秩序为重。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因为群体秩序常常把握在强者手里,强者容易借群体和谐之名压制与其发生争执的弱者,而此时没有客观的“公权力”能够介入,无法济弱扶倾。所以,追求这种和谐,不如说是维护既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不会主动的压制维护群体利益的“法外抉择”,“法外抉择”便会成为强者手中的工具,法律常常沦于喜好破坏规范的“地痞流氓”之手,无法令人心服口服,法律的权威难以确立。在儒家论理影响下,“和谐”社会观念基本上有很强的一致性,情、理、法皆不外其规矩节度,法律列于最末。法律在维系中国社会的功能上,远比道德、风俗、教化等小。这种规范的一致性,从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上看,运作效率并不是很高,而且公权力的支撑较弱。相反的,它往往破坏了社会秩序,使很多人无处申诉,只有诉诸形而上的力量,在非理性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极端方法。由此可见,中国人谈“讼”色变,是有深刻的法文化根源的;追求“和谐”社会的观念更是历史悠久!
  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弱化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冲破传统文化消极因素的束缚和羁绊。否则,人们在观念上,总是处在传统与现代两者之间的激烈冲突之中。我们应该旗帜鲜明的依法治国,增强公民社会整体法律意识。传统的东西有精华也有糟粕,而人们考虑问题的一般规律,总是不肯冲破已有的东西,寻求一种回归。但这种回归,必须是理性的回归,否则就无法分清精华与糟粕。一旦传统文化的消极因素成为依法治国的羁绊,那么依法治国就会举步为艰。追求和谐社会,本来是人们美好的愿望。领袖人物当然愿意顺应草民这种美好的愿望。但如果这种美好的追求被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工具,将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淡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其结果是强者利用人们观念冲突的历史空挡,扩大自己的利益,破坏社会秩序。而往往在社会秩序被公权力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的时候,就没有人在谈及“和谐”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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