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冲突

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冲突


丁海洋


【关键词】依法治国 和谐社会
【全文】
  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冲突
  国人分析问题,总是盘古开天,然后如何如何。本文姑且遵循这一思维定式吧。
  按照后来学者的研究,初民社会,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习惯,依赖宗族、乡党、行会等传统组织形式而治。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姑且称为习惯法(后来被称为礼的那种东西)。这些习惯法是在初级社会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在国家诞生之前就存在这些调整社会关系的初级规范。春秋,中国古代的各种思想流派开始争夺在维系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在秦汉一统之后,尤其是汉武帝,罢黜百家,唯尊儒术。实质上,是儒法思想融合,礼法并列,配合政治上中央的“家族官僚制度”与地方放任的乡党宗族自治的政治形态,历经两千年的治乱相循,社会的本质大抵不变。
  在国人观念之中,无论是秦汉一统之前初民社会的法律,还是武帝之后的礼法并重,可以说是多元化的法律,是需要以风俗为基础的广义法律。因为他是植根与社会机构或者社会习俗之中。表面上看,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百姓的生活中,均可以找到缩影。
  在古代中国社会,乡民细故,由于受到地域、血缘约束,受乡党、宗族制约,再加上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盲点,逐渐形成了公权力并未垄断整个社会的局面。出现了官不过问,民不愿告官,息事宁人的情况。统治阶级也是利用这种宗法政治结构,节省政治资源,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乡土社会,是一个“厌讼”的社会。因为基于宗族、乡党、地域、血缘等因素,一切要以和为贵,家丑不可外洋。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所以,宗族、乡党、行会对个人权利的束缚也得到了统治阶级的支持。于是乎,法律层面的争执,就在这一切以和为贵的指导思想下,“消融”在萌芽状态之中。所以国人“非至绝路,绝不告官兴讼”。就这样,在“和”的基本架构内,形成了有初民社会的“调处”“私了”渐向“公断”发展的纠纷解决模式。本来这种模式在大清王朝的灰飞烟灭中就应该消失。可是她毕竟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一种传统,必定被传承下来。这种追求和谐秩序的思想,被视为不易的真理,冲突是不好的,如果冲突不能避免,也最好能迅速和解,让和谐的秩序重新恢复。但一味的追求这种和谐,往往促成表面的和谐,一旦积压的矛盾爆发,后果有时反而不可收拾。就如一个肌体遍布脓包的病人,按下这个,起来那个。虽然没有表面的创伤,但无法掩饰肌体内部的状况恶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