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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

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的统一,应当是人们的基本共识。但仅仅就是这样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问题,竟然不断被推延,足见在影响多种主体利益时,问题会更加复杂。
对于东北税改试点的利弊得失,已经有了很多探讨。从中不难发现,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税法的规制性同样受到了诸多的局限。
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同样是2005年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同资本市场等相关市场的规制,亦存在密切关联。
周其仁认为,政府可能有一种“闻税则喜”的思想。可参见周其仁:《闻税则喜的专家理由》,载于《经济观察报》2005年8月1日。其实,有时不仅政府如此,社会公众也会如此,从而形成了全社会对于税法规制的过高期待。
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等等。
税法的规制性同整个经济法的规制性是一致的,同时,同政策性也是内在一致的,这正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的重要体现。参见拙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可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
关于可税性理论的具体探讨,可参见拙著《财税法疏议》,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以下。
在我国的消费税制度等相关制度中,已经具体体现了这一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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