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从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中所蕴涵的基本法理及其在具体制度上的体现和贯彻情况,来观察税法规制对股权变易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路径。从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层面上看,税法规制直接涉及到财富的分配,从而必然会对征纳双方的利益,以及集中体现纳税人利益的资本市场,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上述的各类路径,对于研究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问题都很重要。从总体上看,学界在各种路径上的展开还相对欠缺,特别是对于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的定位,以及影响税法规制的相关基本法理,还缺少明确的概括和提炼;同时,对于在该领域应当关注和强调的特殊问题的研究也相对不足。为此,本文拟将上述重要的基本问题进行简要的综合探讨。
二、 对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应适当定位
对于如何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剀切之论已不胜枚举,其中,涉及股权变易的诸多制度设计,不仅为人们津津乐道,而且已成为制度实践的重要基础。从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来看,人们关注较多的问题,一个是政府的微观监管,一个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而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同样是借助于外力,通过“国家之手”来恩威并施、宽猛相济。当然,各种规制手段如何采行,主要应视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定。基于资本市场总体持续低迷的情况,国家采取的招数,当然主要是“给惠”,以期培育和呵护在跌宕起伏的惊涛骇浪中日显脆弱的资本市场。而在诸多的给惠措施中,“减税让利”的税收措施又常常被放在首当其冲的位置,这就带来了税法上的许多问题,特别是资本市场的税法规制问题,以及金融法与财税法交融共生的诸多问题。
其实,近几年来,国家面对重大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次“出招”,往往是“税收先行”。从整个法律系统来看,就是把税法系统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以期通过该系统的有效运行或特别调整,去解决其他相关系统领域里的问题。因此,无论是在经济过热或过冷需要宏观调控之时,还是在西部开发、东北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在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抑或其他的重要市场上,在进行每一个重大的战略抉择时,国家都会不失时机地运用税收杠杆,去撬动那些露出水面的“问题之山”,以排除影响经济和社会航船前行的诸多障碍。
上述思路和做法目前不仅持续,而且还在强化。例如,人们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面对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便试图通过《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去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2];面对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等,人们自然会力促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的统一[3];面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想到了“税改”,于是有了东北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及其推广[4]。即使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人们也还是想到了税[5]。至于与财富直接相关联的资本市场,则更是少不了税收的调节。可以说,税收和税法,在今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动辄调税”已成通行上下的基本思想,寓禁于征、减免励进的税收措施已被普遍推行——这些对股权变易的税法规制均有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