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它不仅规定政府的具体构成与政权的运作形式,规范领导层的角色关系及其与国民的关系,以及二者冲突的合法化、程序化的缓冲与解决渠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
宪法确定特定政治社会的范围与认同,而使国家权威获得法律与理性层面的筛选与肯定,从而为特定社会提供基本的价值与目标,也就是说,解决这个社会的“神圣性源泉”问题。这种治式与治道,对于中国来说,初时只是标志着“王朝”解体后现代国家的出现,予权力以尊严,而仅具象征的意味,暂时填补所谓的“契里琪马”的空缺,但随着时移势易,则其“基本的价值与目标”的评价与制约作用将逐渐表见,从而为对现实政治的臧否提供一超越性的标准,规约现实的权力运作,在“天意”的烛照下圆融“人意”与“法意”,将对权力的怵惕落实为对于权力运作的防患于未然的架构性监控。若其评价与制约功能总是遭遇否定性的反馈,则其“象征”功能亦将不保,而累及作为一种治式与治道的
宪法与宪政本身的合法性,从而失去其“神圣性源泉”的意义。百年来,中国的社会重组迄未有一相对的定型,各色人等的角色关系变动不居,下层结构无以形成,则“俗”的一面无法表见为治式的基础;而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人“人各一心”,“彼此心肝痛痒都到不了一处”,没有“共同的问题,公共的要求”,从而无“公共信仰”,21 则“天意”的一面无由形成,也就无由为治道伸张。一方面,理论上说,
宪法不仅有助于实现此二者的“曲通”,并且成功的
宪法亦是“曲通”后的结果,则当年的中国如何配谈这个?刻下的中国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一晃半个世纪已逝,时到今日,除了宪政这一现成而事实证明风险最小的治式与治道,我们还有什么“较不坏的选择”吗!我们感到为难的,恐怕就在于早晚绕不过这座桥吧!
第三节 所戒者何
话题回到钱端升。钱氏弱冠放洋,风华正茂归国,1924年秋,二十五岁执教清华,由长春藤盟校的天之骄子成为中国最高学府的大牌教授。此后的二十八年中,如其夫子自道,“主要以教书为业,也以教书为生”。22 虽生逢战乱连年、山河破碎之际,而不免于颠沛流离之苦,但总起来看,前半生较为顺遂的人生,使得他的心态亦为平和谦达,影响及于学问,相对而言,避免了多数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焦躁和激进。以专家的现实感,钱先生有多大的把握讲多大的话,做多大的事,而不愿单纯诉诸空口无凭的激情呐喊,更不愿成为玩弄宪政牌的党派夺权游戏中跑龙套的弄臣。综其一生,可以说为了理想的实现,并不拒绝与当局者的合作,同时并保有批判的立场,是钱氏的基本轨迹,而将法律是一种世俗的职业与法学是一项精神的事业的紧张关系,彰显无遗。观其文集,可知他多数时候乃热心肠说冷话,秉持了一个冷峻的政治学家和宪法学家的专业本分。与梁漱溟一样,当其时,钱先生更希望举国一致于经济建设与政治改善,认为宪政、法治诸项,水涨船高,当随国家的安定、政经的改善而一点一滴落实。毕其功于一役,以为一部
宪法即可治天下,这样的天真他们没有。
作为一名专治政治制度与宪法学说的专家,钱先生除撰有英文著作《议会委员会:比较政府研究》(Parliamentary Committees: A Study in Comparative Government,1923年,哈佛大学博士论文)、《中国政府与政治》(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China 1912-1949)外,中文著作《德国的政府》和《法国的政府》二书介绍欧西大陆国家的宪政,与王世杰先生合作编撰的《比较
宪法》专篇载述清末以还的历次立宪,中西境鉴中平章得失,探究因果。此前主编的《民国政制史》,一本此一用心。证诸钱氏的一生论著,特别是前后撰著的有关宪政的论文,均秉持此种热心肠说冷话的风格,外方内圆,谨严理性,堪称行家的大手笔。不客气地说,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大陆同业中出其右者,迄今尚未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