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治”之国民一边来说,则此时也没有要求
宪法的必要。不是说
宪法可有可无,更不是说中国现代政治的养育能够缺少宪政之维,而是因为就当时中国的情形落笔,如果执政者确有“法律的修养”,而人民确有行使民权的能力,则据当时的“现行约法”和其他法律,民权与法治尽可有满意的起点。否则,纵有一纸叫做“
宪法”的空文,人民仍是缺乏有效的保护,仍然不能参加政权。如此,则有
宪法等于没
宪法,立宪既非轻易实现,则要求
宪法也无意义可言。如果说此时
宪法有什么作用的话,不客气地说,除了给“治”者以合法性的粉饰,于“被治”之权利主张言,实际上等于废纸。基此,他得出的结论是,能暂不颁宪最好,如果定要立宪,则也要明白,它只是借用
宪法的名义,“简要,切合国情,不涉理想,也不夸大”,17 而成为国家的组织大纲,如同法国一八七五年的三个
宪法性法律文件那样,先将政治的架子搭起来,为后续的种种张罗约定一个大致的范围。
读者由此可以看出,在钱端升心中,字面
宪法──不管它多么美妙──的颁行并不就是“政治的改进”,当然更不等于“经济的改进”,欲以
宪法的颁行而示国人以政治的进步,仅取
宪法对于政权尊严的宣示功能这“一瓢饮”,从而赋予制宪者以合法性,在钱端升这里就通不过,也讲不通。玩这些“花活”,可能骗得了一般善良的民众和知识分子,但骗不了宪法学家。也正因为此,在“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一文中,钱氏更进一步写下了这样一段文字:
宪法可尽量的以三民主义为根据,但在文字上以少采国民党所特有的名词为佳。因为宪治既为党治的替身,则凡足以引起一般人们反感者自以愈少愈好。
“三民主义”之正式入宪为好多人所不满。但我以为这条尽可存在。三民主义虽为国民党的党义,但究非狭窄的党义可比。……三民主义入宪是极应该的事。不过除此之外,则不应再有党的字眼形诸文字。18
既然立宪为不急之务,根据当日已有的“约法”和法律,民主与法制已然有满意的起点,关键则在于人民有无这一能力,那么,至此,必须回答人民如何才能获得“行使民权”的能力这一问题。钱先生认为,这一能力不可能来自权力垄断者的“恩赐”。权力恒具垄断性和扩张性,一旦掌权,总是不愿让度,是权力的一般特性,所以才需要限制权力的时空范围。指望掌权者培养人民“行使民权”的能力,是等于否定了权力本身的属性。职是之故,改善经济状况和受教育水准,摆脱贫困与恐惧,而首先从改变土地所有权关系入手来提高人民的经济生活,使得人民“不用在经济上依赖于统治阶级”,才能有望建成真正的全面的民主。既然政治的本质是利益,那么,人民必将受到经由政治而获得切实利益这一连动装置的启发和驱使,去争取政治上的发言权。也只有当人民获得了生活的手段以及在政治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时,他们才有能力并从自身利益得到启发,“起来阻止属于少数人的或只为少数人服务的政府。”——这时,照钱先生的思路,可能“民主”就有希望了。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在这句话之后,钱氏作出了如下解释
他们将有能力做这件事,因为他们已经不用在经济上依赖于统治阶级;他们的自身利益将指明他们去做这件事,因为他们新近获得的经济地位,只能由维护他们利益的政治制度所保护。”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