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此,钱先生赠言:
在理论上,我们本应提倡法治,法治究是近代国家所不可少的元素之一。但我们不主张空喊法治的口号,因为法律贵有信用,如果有法而不能守,则此后便可永失了实行的可能。与其空言法治,而使人民对法治失信用,毋宁在可能的范围内,逐步推行法治。脚踏实地,步步前进,为实行法治的第一要着。12
与当时知识界的“
宪法迷”相反,与玩弄
宪法于股掌而别有打算的权力中人更是大相径庭,钱端升作为修业于美国的宪法学家却直认在当时的中国,无论在国民或在执政者,“
宪法均是不急之务”,不禁使人想起袁世凯聘请的美国“
宪法顾问”古德诺,于共和潮流汹涌澎湃之际之力主中国实行君主立宪,让人意外而见外,却无法置之度外。13
这里,如同梁漱溟所谓“本来社会秩序(一切法制礼俗),都是随着社会的事实(经济及其他)产生,而使这些社会事实走得通的法子”,14 而这些法子乃是在日常打理生活的过程中逐渐累积生成的,已然成为生活的常例与常规,钱端升先生的上述立论背后,也同样隐含有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即细密而技术完善的“大立法”于当时的中国未必有多大用,或者径直说就没什么用,反倒不如在秉持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因事制宜,利用目前的形势,” 15 将那些体现法治的种种设置,哪怕是零碎而粗糙的安排,于践行的过程中逐步使之“制度化”。制度化者,在钱先生的语境中不是别的,即将那些较为适合国情的政治的办法、法律的办法等等慢慢变成“制度”,即成例与成规,由成例与成规进而变成常例与常规。同时,它也意味着对于实际生活中已然成型的成例与成规的发现和肯认。字纸规定再好,未必真能成为实际的制度,而即便没有字纸的规则,哪怕是零碎而粗糙的做法一旦演为成例与成规,倒是真正的“制度”呢!而这,便也就是事实在先,反映事实的规则在后的思路,同时也是一条切实的实践进路。
第二节 作为“结果”的
宪法及其世俗的神圣性
那么,这一切实的“实践进路”应当如何迈步呢?
既然宪政是一种关于人世生活的现代政治组织方式,因此,直面其“当务之急”,便是一条积极而可能的途径。在钱先生看来,这一“当务之急”不是别的,就当时中国的情形来看,可从“治”与“被治”两方面着手。从“治”之执政的国民党而言,其最大最急的任务在于维持国内治安,增进行政效率,发展国民经济,从而完成国民革命──“三民主义的革命”。这不仅关涉“治”之合法性的来源问题,而且,更在于“三民主义的革命”成功了,则民治、民权诸项尽在其中,宪政自然是顺水之舟,不求自来,从而牵涉到此一合法性的确证问题,如果说任何政治统治都无法回避“合法性”的拷问的话。因此,当政者不要急于“字面
宪法”的完成,而应努力于政治和经济的改进,首先是提供“秩序”这一公共产品。政治和经济的改进,当然包括政治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在内。这一切即为创造事实,立宪云云,不过为此事实的法律形式。果真有诚意施行民主和法制,必然会着意于当下政治与经济的改进,从而便是在为宪政创造事实基础,便也就是在推行宪政,何求其他!所以钱先生才会说:“我总望今之当国者,不急于
宪法的完成,而努力于政治及经济的改进。”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