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所戒者何——钱端升的宪政研究与人生历程

  尤有甚者,甚为吊诡的是,在他看来,民主政治的“本质良不良”很有问题。也就是说,流行的民主政治本身不见得完全适宜于现代的国家,如果仅为实现民主政治而立宪,则大可不必,而且,当时的中国人民也没有运用民治制度的能力或者习惯。举世滔滔,“德先生”乃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救世主,钱先生却说民主政治的本质究竟良否还有待再认识再检验,难怪时论直指其为“法西斯主义学者”。③ 后面这一点,尤为论敌所诟病,此后更成为一个把柄,在1957年以及后来的整肃运动中被当作“一贯反动”的证据屡次提及。但是,平心论史,仁心论人,公心论事,超然之心论学,事隔半个多世纪后回头一看,正不妨说,在钱先生一方,固不是故弄玄乎作惊人语,而更有其思虑与悲情所在。也就是说,钱先生不仅知道“高调的”民主,即以民主为实现道德理想的制度,而且更看到了美洲大陆和晚近欧西发展出来的民主的另一义,即民主乃是针对人的有限性而设置的一种“较不坏”的绳范与程序,本身并无什么崇高的目的。——哪里是在“讴歌法西斯主义”?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才会理解钱端升先生为什么会说“民治国的宪法学者虽不承认俄意为立宪国家,但俄意的独裁究尚不失为法治。”④ 而且,当其时,如此持论的大牌民主派人士还并非钱氏一人呢!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当救亡保国、“高速度大规模的生产”成为民族第一要义时,无论什么高悬的理想与美好的设置,只要无助于第一要义的实现,均会遽失光辉。学者的纯然学思与致用焦虑,在时代的大潮催逼之下,是如何的柔肠百结,真所谓剪不断,理还乱,钱先生的学思堪为一例。
  其次,如果以立宪奉行民权主义,也同样不得要领。的确,根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字面规定,“国民大会”的权力不可谓小,可是,其与实际的差异又何止天壤。字纸上的文章再漂亮,不过是坐在屋子里的人制作出来的死文字罢了。基此,钱氏质问,字纸上的权力再大,但是:
  谁能保障国民代表大会真能由人民自由选举?真能代表人民?又谁能保障国民大会能行使宪法所赋予它的权力?谁能保障政府各部分的官吏能遵守宪法及法律?又谁能保障违法者会受适当的制裁?⑤
  这里,宪法字面的堂皇掩饰不了实际的困境,而字面与现实间之所以上气不接下气,实道出了现实的困境非字纸所能即刻解除,却又不得不借助字纸以向社会的“上层结构”有所交代,并就社会重组本身有所铺陈这一尴尬。似乎,这不是中国一家的尴尬,而是面临“现代化”重压的诸多亚非国族共同享有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经历,也是“先民主起来”的欧洲国族曾经经受过的社会-文化转型阵痛。
  实际上,钱氏对此尴尬或者说“矛盾”是多所察觉的。这一矛盾不仅表现为一方面人民呼求民主,但却无力为民主而斗争;另一方面,如欲养成人民的民主能力,在当时的中国,只能是自上而下的运作,即实行“施舍式”“请愿式”的民主,而这本身即违背了民主。这一矛盾还表现在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形式”与中国“现实”的冲突,这一冲突构成了辛亥之后三十多年间一切政治冲突的根源,可能也是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无效的根源之一。而且,到钱氏动笔写作英文著作《中国政府与政治》的1947年为止,钱氏展望,“形式和现实的冲突问题还将继续存在。”⑥ 无他,因为中国的社会-文化转型过程尚未完结,而只要这一过程一日未止,则凡此尴尬、矛盾、冲突以及表现为“有法不依”的法律无效现象,就将一日不会止息。
  而这一切,究其深层缘由,正如大历史家的“大历史”所昭示的那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