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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戒者何——钱端升的宪政研究与人生历程

所戒者何——钱端升的宪政研究与人生历程


许章润


【全文】
  目  录
  第一节 “决不是一纸宪法所可奏功”
  第二节 作为“结果”的宪法及其世俗的神圣性
  第三节 所戒者何
  
  宪政与民主,是中国近代学术思想史上的一个揪心话题。百年以来,政学两界涉陷皆深,口诛笔伐连带刀光剑影,虽力避而不能免。在以宪政为治学领域的诸多学人中,钱端升的学思甚值回味。这不仅因为他是最早一批留学西方、取法异域治道与治式而学有所成的中国学人,更在于他的宪政思路迥异乎具有大致相同背景的同道,反倒更接近所谓“保守派”中人。同时,钱先生政学两界人脉皆广,影响既大,其言必重。今年是钱先生冥诞一百周年,回顾钱氏宪法论说,其所启示吾人者,恐怕绝非只是“为了忘却的纪念”。
  第一节 “决不是一纸宪法所可奏功”
  如同对于一切社会性设置的考察必问其目的何在,钱先生是从辨析立宪或者宪政的目的来铺陈思旅的。中国为什么要“宪法”?制宪的目的何在?制宪与“中国问题”究竟是什么关系?对于中国来说,宪法是“灵丹妙药”还是“不急之务”?举世滔滔皆云立宪,实则未尝深长思之,而时艰势迫,一事接一事,客观上也不遑深思。与通过立宪救亡保国或者昭示现代国家特征等等一般性的思路不同,在钱先生看来,立宪的目的不外乎以下三端,即“实行民主政治”、“奉行民权主义”以及“树立法治局面”。这是宪法的使命,更是宪政的结果,既为一切先行民主政体的人文类型所昭示无误,可能也是此刻钱氏如此命笔的外域思想资源之一,而构成了钱氏臧否一切立宪活动的理论绳矩。
  这里,让我们一一看看钱先生的理述。
  首先,如果立宪旨在“实行民主政治”,则未免倒置因果,因为宪政是民主的结果,而非前提。在他眼里,通常所谓的民治,即民主,是现代国家的标志,当日的中国虽然还称不上现代国家,“但要成为一个现代国家,也万无绕道民治的理由。”① 而“民治”,一个环环相扣的现代政治运作系统,牵扯既繁,费工必巨,其实现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指标。钱先生认为,下列五端至为关键,必不可少:
  第一, 不问事实如何,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表现在国家通过统一立法对于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实行同等保护;
  第二, 限制国家权力,允许个人保留一部分自由权,在“限权”与“授权”之间形成必要的紧张;
  第三, 设立一个代议机关,由人民依据平等的原则选出,并代表选民的利益担负立法权,选民于感觉必要时行使罢免等项权利;
  第四, 议会中存在两个以上的政党,互相监督,轮流执政;
  第五, 政府实行分权体制,于制衡格局中行使权力。
  而综括这一切,均要求人民具有实际的参政权利与参政能力。也就因此,如要奉行民权,先得训练人民如何行使政权。而培训“行使政权”的能力的最佳方法,恰恰在于实际行使政权,于行使政权的实践中渐知如何行使。就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民权论来看,选举、罢免、创制和复议为四种主要政权,人民要行使这四权,必须经过假以时日的充分训练,绝不能有所侥幸,也“决不是一纸宪法所可奏功”。而且,既有的政治框架既然已经涵括这四权,则于实践中渐会行使这四权,使它们成为真实的权利,便是最为切实的民主政治,无须再添累赘,否则,可能反致浮华不实,累及四权。另一方面,从立宪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成功的民主宪法皆先有民治而后有宪法,先于民治的宪法皆为失败的宪法。”② 换言之,民治的事实为先,肯认与记载这一事实的法律在后,宪政不过此一事实与法律两相扣合的成果。职是之故,中国如为奉行民权主义而立宪,则犹如置车于马前而欲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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