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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竞争法律规制的国际比较

  (三)日本 
  日本对于通过价格手段实施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和《防止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法》中,根据这两部法律,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差别价格行为,即经营者不当地根据不同地域或交易对象而以差别性价格供给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者接受此类供给的行为。(2)不当贱卖行为,即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却以明显低于供给所要费用的价格继续供给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另外,不当地以较低的价格供给商品或劳务可能会给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造成困难的行为,也划归此类予以禁止。(3)不当高价购入行为,即经营者不当地以较高价格购入商品或劳务,可能会给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造成困难的行为。(4)再销售价格的限制行为,即经营者向购入自己供给商品的相对方供给该商品时,无正当理由却附加下面两项所列限制条件之一的行为:其一,规定相对方销售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并使其维持该销售价格,或者其他限制相对方自由决定该商品销售价格的行为;其二,规定购入相对方所销售该商品的经营者再销售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并通过相对方使该经营者维持该销售价格,或者其他通过相对方限制该经营者自由决定该商品销售价格的行为。(5)不当地利用赠品引诱顾客行为,即经营者不得超过公正交易委员会为防止其不正当地引诱顾客而认为有必要时,对赠品的最高价额或总额进行的限制而提供赠品;同时,当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完全禁止提供赠品而做出相应规定时,则可以禁止经营者提供任何赠品。(6)不当价格表示行为,即经营者不得就自己供给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做出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比其实际情况或比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情况显著有利,从而可能会不正当地引诱顾客,阻碍公正竞争的表示行为。 
  对于经营者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确立了带有罚款性质的课征金制度。 
  (四)韩国 
  韩国关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及其实施令中,具体包括:(1)禁止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包括不合理的价格和其他条件的歧视、不合理的排除竞争者,以不正当的引诱或强迫竞争者的顾客同自己交易、不合理的限制交易条件等。(2)限制维持转售价格行为,除非是总统令规定的著作商品和符合规定条件(如商品的品质的同一性易于被认识、商品属于一般消费者日常使用的商品、围绕着该商品存在着自由的竞争等)的商品,且厂商为了能在这些商品的销售中维持转售价格已事先获得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批准。另外,韩国有关法令还明令禁止缔结以不正当的共同行为、不公正的交易行为以及固定转售价格等项为内容的国际契约,但国际契约的内容若在一定交易领域影响轻微,或者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有不得已事由,则可以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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