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反复强调, 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 王先生认为,“那种认为只有把国家征税的行政行为变成民事行为, 才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但是, 王先生所批评的显然并不是税收债务关系说, 因为没有人把国家征税的行政行为变成民事行为, 税收债法所强调的征税行为始终是公法行为。
四、税法私法化
关于“税法私法化”的问题并不是指要把税法变成私法, 而是指税法在整体上保持公法性质的前提下开始借鉴私法的理论与制度, [8]其含义与各国法学界所探讨的“公法私法化”的含义基本相当。日本美浓部达吉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名著《公法与私法》中就探讨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问题, 其中特别将税收债权债务作为公法私法化的典型例子。[9]目前, 公法私法化的现象和趋势已经基本在学界取得共识。[10]
王先生将这一问题与税收债法问题联系起来, 并认为“因为税收关系变成债权债务关系, 规范这种活动的法律当然要成为私法了”, 这一判断不仅误解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本含义, 也没有正确理解“税法私法化”的真正含义。学术批评应该建立在准确把握他人学术思想和观点的基础之上, 这样才能更有深度, 也才能更有针对性。
五、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在讨论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之前应该首先界定这里的纳税人和国家的含义是什么? 是单个的纳税人还是部分纳税人, 还是全体纳税人? 国家是指国务院, 还是指全国人大?是中央政府, 还是地方政府, 还是征税机关?全体纳税人算不算国家?如果不仔细辨清这里的具体含义, 恐怕就难以对王先生所提出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作出回答。王先生把纳税人和国家的关系界定为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这只能说在有限的语境内是正确的。作为整体的纳税人实际上就是一国的国民,能够说全体国民的利益是个人利益吗? 而且论证纳税人和国家的关系到底是不是平等关系是一个理论问题, 不能简单地通过整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逻辑就推导出国家的地位高于纳税人。而且, 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也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大于或者高于关系, 只能说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 应该牺牲个体利益保全整体利益, 在没有冲突或者冲突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都不能简单地以国家利益来压制个人利益, 否则, 我们完全可以用国家利益来剥夺13亿个个人利益, 这样, 当我们回头来看国家利益时, 就会发现国家利益离开了13亿个个体利益, 什么都不是, 只是一个虚构的“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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