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建立独立的中间程序。在审前程序中,以侦、检一体化模式对审前程序进行改造,检察机关成为侦查程序的指挥、领导者,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应否提起公诉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审查起诉就失去了其独立作为三大程序之一的意义,它只能是依附于侦查程序的一诉讼阶段,因此可以借鉴德国模式,把侦查程序和检察官的审查起诉作为一个程序的两个阶段称之为追诉程序或前程序,而把审前法官主持的审前起诉程序作为中间程序,把庭审程序作为主审程序。三大程序具体为:一是前程序(侦查程序)。由检察官主导下刑事警察进行侦查,由检察官决定侦查终结,作出起诉和不起诉决定;二是中间程序。由审前法官主持下,对公诉(包括起诉和不起诉)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公诉或不准予公诉的裁定;负责侦查程序中令状的签发;根据辩方的申请在必要时为其调查取证。三是主审程序,由独立的庭审法官主持进行。
2.中间程序的运作
第一,中间程序的启动。中间程序启动方式有三种形式:一是检察官启动中间程序。检察官在侦查终结后经过起诉审查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当出具提起公诉意见书并移送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不能或不便移送的必须说明存放的地点及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检察官不得隐瞒任何证据,不移送的证据在主审庭上不得出示和作为控诉证据使用,对辩方认为检察官掌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没有移送的,可以向审前法官提出申请,审前法官得命令检察官移送。审前法官收到起诉书及移送的全部证据材料后决定开启中间程序。二是依被害人申请开启中间程序。检察官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有被害人的应当马上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官不起诉决定不正确的,可以申请检察官重新审查提起公诉,或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审前法官申请开启中间程序,审前法经审查认为被害人申请有理的,决定启动中间程序。三是依被不起诉人申请开启中间程序。当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无罪而对检察官作出的有罪而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审前法官提出申请,审前法官认为被不起诉人申请有理的,决定开启中间程序。
第二,中间程序的审理。中间程序的审理可以分三种情况:一是基于检察官提起公诉而启动的中间程序的审理。当审前法官收到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后决定开启中间程序,应通知辩护方7日内查阅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特殊原因不能在7日内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延展期间)。辩护方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审前法官调查取证,审前法官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辩护方在7日内不提出异议,审前法官对检察官的公诉书和移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公诉条件的准予提起公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应当适用不起诉裁量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停止程序的裁定(不准予提起公诉)。对作出停止程序的裁决,检察官可以向上级法院预审庭提出抗告,上级法院的预审庭对此作出裁决,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当预审法官作出准予提起公诉之后,召集控辩双方参加的审前会议,整理争点,对双方都无争议事实和证据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此事实和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整理双方争论的焦点,排除明显违法的证据材料。如果辩护方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异议的,由审前法官通知控辩双方参加听证程序,控辩双方可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后由审前法官作出准予提起公诉或停止程序的裁决。其余程序和辩方不提出异议的程序相同。二是依被害人申请而启动的中间程序的审理。审前法官决定开启中间程序的,在7日内通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和被害人举行听证程序,双方可以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害人也可以申请审前法官向检察院调取证据,最后由审前法官裁决是否决予提起公诉,此裁定为终局裁定,双方不得抗告或上诉。审前法官裁定准予提起公诉的,实行德国式的强制起诉制度,仍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是依被不起诉申请而启动的中间程序的审理。此程序与依被害人申请而启动的中间程序的审理程序相同。
第三,中间程序终结。中间程序终结后,审前法官应将起诉意见书和全部证据材料退还双方当事人(包括检察机关、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同时审前法官应将审前会议记录事项移送庭审法官,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案件进入主审程序。
3.中间程序的功能
第一,对侦查程序司法控制的功能。(1)对侦查机关强制性处分措施审查并签发令状的功能;(2)审查羁押的合理性,对是否准予羁押及继续羁押的合理性作出裁决。接受辩方保释申请,决定是否予以保释;(3)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签发提讯许可状,根据申请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第二,对公诉权司法审查的功能。(1)对检察官提起公诉进行司法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提起公诉的裁决;(2)主持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发挥资讯功能;(3)召开控辩双方参加的审前会议,发挥争点整理的功能;(4)对被害人不服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提出申请的,审查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的适当性,并作出终局裁决,对于裁定应当提起公诉的,实行强制公诉制度;(5)对被不起诉人认为无罪而不服检察官依据不起诉裁量权作出有罪但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请的,审查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适当性,并作出终局裁定。对裁定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行使不当,而检察官坚持原来决定的,实行强制公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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