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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合理性

  (三)对起诉裁量权的司法权控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P1)正义也是公诉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诉制度建立的合理根据之一,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的保障。根据现代权力制衡理论,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不受制约的权力面前正义将荡然无存。因此,为了防止公诉权泛滥,(注:迄今为止,公诉权滥用论有三种类型:无嫌疑起诉,无嫌疑起诉违法;应判酌定不起诉,主要包括轻微犯罪起诉、不平等起诉或恶意起诉等。这种情况是,客观上存在公诉权,但追诉裁量权因其他原因被不正当的滥用;根据违法侦查的起诉。([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P117.))必须对公诉权进行制约。对公诉权的制约有二种方式:一种是检察机关内部制约;另一种是外部制约。就前者来说,这种制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其公正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提起公诉和不提起公诉一般都由检察长决定,同时对不当的起诉裁量权最后的纠正也是由检察长决定,这样便成了自我监督,自我否定,从心理学上这是非常困难的,也很难令人信服的,此外这种内部监督不具有诉讼上的公开透明性特点,有违现代公正性的基本标准。正如我国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林俊益所说:“如何防止滥行起诉,为刑事诉讼法极为重要的课题。理论上设计,一为内部监控,由检察体系内自行控管起诉品质;一为外部监控,由检察体系以外之机关审查检察官之起诉。晚近刑事诉讼法之理论发展,多为不相信内部监控,要求外部参与监控。” “起诉对人民权益影响甚巨(一个公务员被起诉贪污,其政治生涯事业应该是彻底毁了,即令事后获无罪判决,也不可能真正回复)。我们过去却无任何外部监控机制,这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并不妥适,内部监控易被批评为暗箱作业,即令事实上有极高品质的控制,也未为外人相信。”[14](P69-84)正是基于这样批评,我国台湾2001年1月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参考德国的中间程序和美国的预审程序,对检察官的起诉,引入了司法审查制度。正是由于内部监督的无效性和不公开性,由法官主持的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的审查已经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普遍重视。因此说,由司法权对起诉权的控制已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机制。
  三、对国外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之比较研究
  国外普遍建立了司法权对起诉裁量权(包括不起诉裁量权)的控制。这种司法权的控制主要从两个方面控制:一是对“公诉权滥用”(狭义主要是指对提起公诉滥用)的控制:二是对不起诉裁量权的控制,但主要是对前者的控制。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诉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1. 德国 德国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并列阶段:前程序(侦查程序)(vorverfahren)、中间程序(zurschen verfahren)和主审程序(Hauptver handlung)。前程序和中间程序之划分以检察官提起公诉为界限。中间程序和主审程序以法院裁定准予主审为分界。中间程序作为德国刑诉法的重要程序,也就是德国法的起诉审查制,其目的主要由二: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观点来看,目的在于监督检察官的起诉权力,防止起诉权滥用;二是从保护被告的权利观点来看,中间程序赋予被告另一个机会去对抗检察官的起诉处分。中间程序目的在于阻止滥行起诉权,使不应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不得进入审判程序。德国中间程序的主要缺陷在于中间程序的法官和主审程序的法官可以是同一法官,容易引起法官预断和偏见,对此在德国国内引起了激烈争论。
  2.法国  法国的预审制度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官实行两级预审制度。对于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由警察对案件进行“初步侦查”,违警罪在检察官申请时才由预审法官预审,轻罪案件由检察官提请预审法官预审,预审法官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起公诉,对于重罪案件要进行两级预审,由预审法官进行的预审(即一级预审),然后再由管辖重罪的地方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进行预审(即二级预审)。预审法官对案件正式侦查完毕后,如果他认为该案件应当起诉,对于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则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涉及重罪案件,则须连同证据移送至住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再交由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作进一步预审,上诉法院的起诉审查庭通过书面和开庭两种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或作出移送轻罪法庭或违警罪法院的裁决。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公诉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1. 英国 英国法实行治安法官预审制度。对警察和检察官提起控诉的案件,首先由治安法院进行审查,预审庭开庭时被告必须出庭,预审除有不得公开的理由外,一般公开进行。英国的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1980)的规定,预审法官一般情况下只使用书面预审,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进行言词预审:(1)被告人没有律师出庭;(2)治安法官收到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Statement)中,要求把被告人提交正式审判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治安法官经过预审审理后,如果认为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显示有理由,能够成立案件(Prima Facie Case)就可以决定将被告交付正式审判。如果认为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就应决定不起诉,并将被告人立即释放。如果起诉方对治安法官的决定不起诉有异议,可以向刑事法院提出自行起诉书(Voluntary Bill of Indictment),但提出自行起诉书要征得高等法院法官的同意,否则刑事法院可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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