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五个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只有实行“五个统筹”才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两个推进——“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24]实现一个目标——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一个核心——坚持以人为本。
要实行“五个统筹”,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必须遵循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坚持“两点论”,避免片面性,善于分析和正确解决城乡关系、东中西部关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中的各种矛盾。
第二,实行“五个统筹”,必须对我国经济运行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法进行国家协调。
从“五个统筹”的内容来看,“五个统筹”都离不开经济运行,也都与国家的作用有关。因此,实行“五个统筹”必须对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所以必须国家协调,其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运行具有自己的规律。国家不能随意左右经济运行,而只能因势利导,力求把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来。就是说,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应该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既充分肯定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又反映了对国家权力的必要限制。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包括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主要的。实践已经并将进一步证明,中国通过创制和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将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制轨道,对于实现中国经济法的宗旨至关重要。中国经济法是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说的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对本国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简称国家协调,而对国际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简称国际协调。
结 论
笔者认真研究了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容,探讨了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理念的关系,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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