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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1]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极为重要。在上层建筑领域,法不仅是利益的体现,而且对利益具有能动作用。就经济法而言,在我国,它可以通过正确规定和实施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以确认和分配利益,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协调发展。 
  
  在我国,所谓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当然不是只考虑某些经济法主体的利益不考虑另一些经济法主体的利益,而应该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各种经济法主体,包括城市与乡村的、涉内与涉外的、中央与地方的、不同区域的、不同经济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符合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法贯穿不同的发展观。社会主义的法必须也才能贯穿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该意志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决定的。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二)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五个统筹”。 
  
  筹即筹划;统筹,有统一筹划、通盘筹划的涵义,如统筹兼顾、统筹安排。[22]“五个统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城乡发展。要实行以城带乡、城乡互动,更加注重加快农村发展,逐步扭转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二是统筹区域发展。要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实行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三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四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五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把利用外部有利条件和发挥自身优势结合起来,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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