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中央作出的三个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所使用的“协调”概念中,属于“协调”的第二种涵义的共有6处,如“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协调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等。
笔者在1993年春天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课程时和不久后发表的论文[19]中,首先提出并论述了“国家协调”这一概念。当时,“国家协调”中的“协调”二字,就是从其第二种涵义上使用的。
根据以上分析,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如果考虑到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我们认为,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是: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理念的关系
(一)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本”,含“根本”、“中心”之义。以人为本的“人”,不同的发展观具有不同的内容。科学发展观中的“人”,可以诠释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那么,为什么不提“以人民群众为本”或“以人民为本”,而提“以人为本”呢?因为科学发展观不但涵盖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国内外的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在今天谈发展,不能不考虑环境的保护、生态的平衡。这不仅涉及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能否持续发展,而且关系所有人能否生存;不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关系所有人的利益。[20]
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即一切以人民群众为根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离开了一切发展为了人民,一切发展依靠人民,我们的发展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偏离正确的道路。
以人为本的实质是利益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