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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

  
  党中央先后作出的三个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5],分别2处、4处、15处使用了“协调”这一概念。其中,属于“协调”的第一种涵义的共有15处,如“协调发展”、“相协调”、“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等。 
  
  (二) 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实现经济法宗旨的路径、方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主要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其中,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对此,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经济运行的涵义。 
  
  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生产,亦称社会生产,是指人们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物质资料以满足自己需要的活动。不断重复和更新的生产就是再生产。再生产包括生产(直接生产过程)、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16]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管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怎样,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或者说,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同样一些阶段。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是再生产过程。”[17] 
  
  第二,“国家协调”这一概念中“协调”的涵义。 
  
  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18]。在这里,马克思所使用的“协调”这一概念,从现代汉语上讲,属于“协调”的第二种涵义,即“使配合适宜”。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有2处使用了“协调”这一概念。其中,第56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第57条规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在这里,“协调”二字均属于现代汉语中“协调”的第二种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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