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那么,什么是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呢?它们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这是下面要回答的问题。
(一) 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创制经济法是为了实施经济法,创制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也就是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作为经济法的宗旨,这种目标是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而不是存在于经济法之外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其中,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对此,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利益的涵义和种类。
在现代汉语中,利益就是“好处”。它同“害”、“弊”相对。所谓“利害”即利益和害处;“利弊”即好处和坏处。[13]
对于利益,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从利益内容的角度,可以按不同标准划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人身利益;不同阶级的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从利益所涉及范围的角度,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长远利益、短期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别利益;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协调发展”这一概念中“协调”的涵义。
在现代汉语中,“协调”的涵义有二:一是配合适宜;二是使配合适宜。前者是形容词;后者是动词。[14]
在我国《
宪法》和党的文件中所使用的“协调”概念,大量的是“协调”的第一种涵义。例如: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宪法》第
15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删除了上述规定。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在
宪法序言的第7自然段中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以上先后2处使用的“协调”概念,均属现代汉语中“协调”的第一种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