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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的理念

  
  第三,科学发展观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什么?目标是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是什么?发展要首先抓好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经济社会必须协调发展,其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基本认识或总体看法,是重大战略思想。这一发展观就是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观之所以是科学的,是由于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具有客观性,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客观规律,但是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我们党提出的新的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所以,这一发展观是科学的发展观。 
  
  二、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容 
  
  理念(idea)是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理念”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原义是见到的东西,即形象。[4]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5]笔者认为,理念,是指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它不仅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基本观念,而且包括关于人们追求的目标的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关于法的理念,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勤(Rudof Stammlev)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6]他的意思是,法的理念是法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我国的李双元等学者认为:“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7]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说:“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又说:“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手段之指导原则。”[8]笔者认为,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所谓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法所追求的目标。 
  
  何谓经济法的理念?这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如下理解:“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现象的全体的本质的和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9];“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藉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10]“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11]“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12]。我们在对“理念”和“法的理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结合经济法现象的实际情况,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任何理念都是一种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理念也不例外。“基本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别的基本观念,而是人们关于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观念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还需要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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