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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

  四、转化型抢劫
  学者通常将刑法269条规定的情形称为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相当于其他国家事后的准抢劫罪。关于转化型抢劫,有下面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盗窃、诈骗、抢夺本身是否需要达到数额较大?
  刑法269条规定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在我国要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除盗窃罪规定可由多次盗窃构成外,都规定需达到数额较大。我国的犯罪概念既定性又定量,这不同于西方国家。实施数额未达较大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能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呢。这在学界向来有正反两面主张,以坚持罪刑法定为理由的主张严格解释,即未达数额较大的不能转化,相反主张灵活解释的认为未大数额较大的也能转化。司法解释的意见认为不要求作为转化型抢劫基础行为的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
  笔者的理解是,我们不妨将转化型抢劫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抢劫的通常形式是先施加暴力、胁迫,然后在此基础上取财,而转化型抢劫是先取财,再施加暴力、胁迫以巩固取财的结果或保护自己。也就是说,两者间只是结构形式的不同,无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我们无需在是否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上纠缠。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
  根据刑法17条第2款的规定, 上述年龄的人不是抢劫罪的主体,但却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主体。那么,他们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能否转化为抢劫罪呢?如前所述,转化型抢劫与普通抢劫罪只是结构形式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不同,都是既侵犯人身权又侵犯财产权的强取型犯罪。因此,笔者认为他们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同样能转化成抢劫罪。
  (三)实施的是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实施盗窃枪支、集资诈骗、抢夺弹药等刑法规定有特殊罪名的行为时,能否转化为抢劫罪,在学界有肯定[ ]和否定[ ]P147两种主张。笔者赞成肯定论。从法规竞合的角度看,这些罪名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些罪名除符合特殊罪名的犯罪构成外,还符合普通罪名的犯罪构成。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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