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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

  在日本抢劫致死伤罪的法条中也没有表明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因此,在日本也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日本最高法院以及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抢劫致死罪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日本学者评析说,解释上之所以有上述分歧,是由于刑法240条中规定“使人死亡的”时候,使用了好像不包括故意杀人的场合在内的表现,因此,在法条上看,说不包括抢劫杀人在内,从字面上也说得过去。但是,该条中的法定刑规定得特别重,这表明在立法者看来,只有在抢劫之际的故意杀伤行为才是符合刑法240条的典型表现,另外,还考虑到没有使用结果加重犯中通常使用的“因而”一词,因此,应该说,通说的见解是妥当的。[ ]P177其实将抢劫致人死亡罪解释为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本刑法240条的抢劫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处死刑或者无期惩役,而第199条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却是死刑、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也就是说,按故意杀人罪定罪的话,最低刑可能是三年以上惩役,但若按抢劫致人死亡罪定罪,却起码是无期惩役。 而我国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我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应存在日本的上述解释的困惑。换言之,在日本将故意杀人解释进抢劫致人死亡罪之中,对于我国没有借鉴意义。
  我国的权威教材的观点主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了以杀人作为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而实施的情形。[ ]P510-511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也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我国抢劫加重情节之一的“抢劫致人死亡”不应包括故意杀人。理由为:
  首先,致人死亡的“致”,从汉语词的本来意义上看,应是指过失,不能包括故意。如“强奸致人死亡”,就是指过失致人死亡。尽管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致人死亡”不排除有包含故意杀人的情形,但为还“致”之本意,还是以不包括故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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