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抢劫犯用劫得的信用卡到特约商户即加盟店冒充被害人签名消费的,笔者认为,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又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笔者倾向于,除非暴力行为本身构成生命、健康的犯罪,否则只需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评价抢劫犯的行为。犯罪数额为实际消费的数额。
由于活期存折无需凭借相关证件即可到银行兑现。笔者倾向于将抢劫活期存折及其兑现的行为,以抢劫罪一罪进行评价,抢劫数额实际兑现的数额。如果抢劫犯尚未来得及兑现即被抓获的,由于存折本身并没有价值,故可以作为抢劫未遂或无罪处理。
二、抢劫的事后行为的处理
抢劫罪是状态犯,对于普通财物而言,达到既遂后的赃物处分行为,只要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就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P216但如果是枪支、毒品、伪造的货币等,其事后行为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一)抢劫枪支
明知是枪支而抢劫,构成抢劫枪支罪。笔者认为,抢劫犯的事后处分行为,由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用之杀人,自是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明知是枪支而抢劫的,只能构成普通抢劫罪。但抢劫后发现是枪支而持有的或者出售的,由于侵犯了枪支管理制度这一新的法益,因而应以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或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
(二)抢劫毒品
除抢劫本身有价值的毒品以外,抢劫毒品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过程中造成死伤的,按相关的杀人伤害犯罪定罪处罚。事后持有或贩卖的,由于侵犯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这一新的法益,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
(三)抢劫伪造的货币
由于伪造的货币本身没有价值,因此,抢劫伪造的货币不构成抢劫罪。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伤的,可以按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定罪处罚。抢劫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或者贩卖的,由于侵犯了国家关于货币的管理制度这一新的法益,故构成持有、使用、出售假币等犯罪。
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一)入户抢劫的
案例:一非法传销团伙经常在某个场所活动。该场所不是固定某人生活起居的地方,而是该团伙集体活动的地方。某日,一传销人员因与该传销团伙的头目存有芥蒂遂携带凶器闯入该场所抢劫,当时包括团伙头目在内的其他成员正在此谋划传销事宜,抢劫财物到达较大。在该案的处理上,关于抢劫犯的抢劫行为是否系“入户抢劫”,法院内部存在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从外观上该场所是“户”,而且传销团伙成员经常在此活动,因此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此场所不是固定个人生活起居的场所,而是传销团伙成员经常活动的公共场所。从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立法本意来看,是为了特别保护公民个人住宅的生活安宁,因而,不会侵害到公民住宅的生活安宁的,没有理由以“入户抢劫”加重处罚。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对于“入户抢劫”应从立法本意上来理解。由于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财产权、一般人身权,还侵犯了公民住宅的安宁。从一定意义上讲,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对于“入户抢劫”行为致公民私生活的安宁这一法益的侵犯作了包括的
刑法评价,故立法者对这种行为予以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