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
陈洪兵
【关键词】金融资产 事后行为 致人死亡 未遂
【全文】
通说认为,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P507应该说,对于抢劫罪这个罪名,大家很熟悉,学界长期以来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仍有一些问题有深入进行研究的必要。笔者不揣冒昧,拟谈谈自己关于抢劫罪这个传统罪名的一些思考。
一、抢劫金融资产的认定及处理
金融资产的控制不同于普通财产的控制,有其特殊性,这导致在有关问题上的认定和处理的不同。如:
(一)迫使被害人说出银行帐号和密码的定性及处理
我们设想:一伙歹徒使用暴力手段挟持某富翁张某,逼迫张某说出其在瑞士银行的账号和密码,这伙歹徒随即告知他们在瑞士的同伙,这位同伙即在瑞士银行提走了这位富翁张某在瑞士银行的全部存款。这种行为是绑架还是抢劫?
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况, 抢劫罪中的暴力也可能是绑架行为,故容易混淆。有学者指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P756
就本案而言,歹徒所取得的财物并不是从被害人身上得到的,而是通过被害人提供的账号及密码,从银行取得的。如果一伙歹徒迫使被害人交出其家里的钥匙,然后让同伙进入被害人家里获取财物。由于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 因此,作为抢劫罪处理,人们应该不持异议。那么,我们能不能把银行的账号和密码,看成是银行为其储户配置的一把钥匙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此,就上述案件而言,笔者倾向于以抢劫罪追究这伙歹徒的刑事责任。
(二)抢劫信用卡及活期存折的处理
信用卡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因此,抢劫信用卡后不加以使用的话,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就无需作为犯罪处理。当然抢劫过程中若造成人身伤亡的,以相关的伤害、杀人犯罪处理。
事实上,抢劫犯取得信用卡后,通常都会加以利用。若抢劫犯逼迫被害人说出信用卡的密码后,抢劫犯本人或者同伙即到自动取款机上取得被害人的存款。由于可以把知悉密码后的信用卡看作银行为储户配备的钥匙,加之作为自动柜员机的机器不存在被骗的问题,因此,后续行为其实只是一种盗窃。为此,笔者认为,用抢得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应以抢劫罪作包括的评价,抢劫数额应是实际取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