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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国家法互动中的古代中国民事法

  家训家诫都应该属于家族法。从唐人欧阳询编撰的《艺文类聚》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汉到晋,东方朔、郑玄、诸葛亮、嵇康等许多名人,或撰有“诫子”,或撰有“家诫”、 “女诫”、“清诫”、“诫盈”、“起居诫”等等,皆有家诫家训传世。这些家诫家训基本上都是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训警诫自己的家族和子孙。由此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从汉代开始,正是在儒家伦理道德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的尊崇的过程中,家族法兴盛起来;以国家法为后盾的朝廷对于儒家伦理道德的倡导,促进了中国家族法的发展,同时家族法的发展又促进了古代中国民间法的儒家伦理道德化。并且,民间法的普遍兴盛和儒家伦理道德化,反过来又进一步推进了国家法的儒家伦理道德化。例如,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儒家伦理道德化的国家刑事法典的产生,一方面固然是汉代开始的历朝国家法一步步儒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应该是国家法充分吸取儒化的民间法(家族法)内容的结果。
  历朝政权对世家大族既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又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旧唐书•孝友传》记载:“郓州寿张人张公艺,九代同居。北齐时,东安王高永乐诣宅慰抚旌表焉。隋开皇中,大使、邵阳公梁子恭亦亲慰抚,重表其门。贞观中,特敕吏加旌表。麟德中,高宗有事泰山,路过郓州,亲幸其宅,问其义由。其人请纸笔,但书百余‘忍’字。高宗为之流涕,赐以缣帛。”世家大族之所以能长期稳定存在,仅凭家长之“忍”肯定是不够的。到了唐代,家诫家训进一步发展为更规范的家规家法。韩愈诗中有句:“诸男皆明秀,几能守家规。”[34]其所称家规不一定有具体所指,但可以说明当时家规的普遍存在。传至今日的家规家法的代表性作品,可以订立于唐大顺元年(公元890年)的《陈氏家法》为例。该家法共33条,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家族结构;二是设立负责家内外各种事务的主事、副事、库司、庄首、勘司等管理人员;三是规定全家男女老幼的权利、义务,应守规则和违规处罚。[35]自安史乱起,唐中后期战乱不断,名门望族土崩瓦解。陈氏为陈后主之弟陈叔明之后,唐大和六年(公元832年)其十二世孙陈旺率家迁居于江西德安,这应该是避乱之举。正是这样的避乱迁居才使得一些世家大族得以延续。由唐至宋,旧的家族消亡,新的家族产生。儒学复兴,理学盛行,不仅国家法继续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家族法的伦理性也进一步得以加强。理学家主张恢复古代宗法,重建家族制度。帝王和朝廷也鼓励士大夫建宗祠、修宗谱。名臣欧阳修、苏洵重纂家谱成为当时社会的榜样,家谱中的“谱例”则成为家族法中的新的重要形式。此外,司马光的《居家杂仪》、包拯的“遗训”等等都属于不同形式的家族法作品。明代洪武帝重视家规族法,自作《圣训》。上行下效,大臣们争相在家族法的系统化严密化上下功夫。以《郑氏规范》为开端和样版,曹氏《家规辑要》、霍氏《霍渭厓家训》、庞氏《庞氏家训》都是代表性作品。清承明绪,顺治、康熙二帝都仿朱洪武作有《圣谕》,民间家族法也进一步兴盛,不仅更严密,而且系列化。如,会稽孙氏,《宗约》之外,还有《族祭项条例》《义田总例》《敦亲项条例》《恤族项条例》《应试项条例》《裕后项条例》《家塾项条例》《奉先义安项条例》《修谱项总例》《垂裕项条例》《垂裕岁修项条例》等十多种单项规范。[36]
  中国古代家族法的规定越来越规模化、系统化,其所规定的内容也越来越全面细致。家族法中的罚则部分应该属于刑事法的内容,但家族法内容的更多的方面是属于民事法的规定。可以说,古代中国的家族家庭结构、家族家庭中人员名分、伦常秩序、宗祧承继、礼仪规范、婚丧嫁娶、财产继承、日常行为等等都由民间家族法规定和调整,国家法对民间家族法的这些规定和调整给予刑事法上的全面支持。而无论是民间法还是国家法,其法理依据,其观念基础,都是儒家的伦理道德。
  五、结语
  讨论古代中国民事法,学界已经取得了不少很有价值的成果。但与对古代中国刑事法的研究相比较,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尚嫌不足。我力量薄弱,难以进行深广的研究,本文仅仅是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以就教于方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近年探讨者也较多。民间法与民事法的关系,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民间法国家法互动中的民事法变迁,我认为都应该是值得探讨的有趣有益的话题。本文所论仅是尝试,粗略浅陋,权做引玉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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