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确定“其他亲属”的范围时,应当严格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血缘比较近的亲属,如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不能无限扩大;二是双方之间必须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按“其他亲属”对待。如果双方虽然存在叔、伯、姑、侄子(女)或姨、舅、外甥(女)或表(堂)兄弟姐妹等关系,但不具有抚养赡养关系,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其他亲属”。对于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之外较远的亲属,如果双方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可以直接按照养父母子女关系对待,不应按“其他亲属”对待 。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的是,近亲属中的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但已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子女除外。对下列人员不宜列入亲属盗窃的范围:
1、在家庭中共同生活的雇工(如保姆等)。若以雇工身份在一起生活,尽管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但不属于《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一般也不应按“其他亲属”对待。2、仅有单纯同居关系的男女或已离婚(不包括分居)的,都不能认为是近亲属中的配偶。配偶须是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夫妻。 对法律承认的事实婚与法律婚同等看待。 3、对于并非是单纯的同居关系,而是不被
婚姻法承认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仍然是一种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同居关系。对于这种同居者之间相互盗窃,也不能按照夫妻盗窃对待。但这种具有事实婚姻内容的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单纯的同居关系,它具有婚姻的基本特征,只是没有完成婚姻的形式要件,不为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罢了。因而,对于这种同居关系,虽然不能按照夫妻盗窃对待,但也不能简单的按一般盗窃处理。要认真分析盗窃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对于因生活或医疗需要等特殊原因而盗窃的,一般不宜按盗窃定罪处理。对于因经济纠纷引起盗窃的,可按经济纠纷处理 。
二、近亲属财产的范围
家庭成员或亲属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个人所有的财产。确定近亲属财产的范围,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划分行为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界限;二是要划分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与他人(第三人 )财产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