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的是,亲属权和亲权是有区别的。从传统意义上讲,父母要求子女探望不属于亲权。传统意义上的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该权利的基础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这 一特定的身份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亲权的权利主体为父母双方,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父母要求子女看望的权利,或称“探望权”,属于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具体可划分为:其一,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如父母享有请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其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如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 女享有请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其三,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如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享有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的权利。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包括父母享有请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包括探望在内的精神赡养,不需要另行规定。只要我们认识到父母有要求子女探望的权利,并形成共识。 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的就有了依据,就可能不再认为精神赡养不可判。
这是关于子女看望父母的问题。父母(特别是单身父母)对单独居住感到孤独,渴望亲情,要求与子女同居生活的请求,也具有可诉性。如有的子女把父母寄养在外,或者在外面另行为父母租住房屋。父母要求与子女共同居住,而且子女也有条件共同居住,对父母的要求就应当支持。
还有,有的老年人子女较多,有的子女采取“分爹分妈”的方式赡养,如果老年人接受不了,不愿意分居生活,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同居生活。一般情况下,法院也应当支持。这些都是有关精神赡养问题。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因而,我们不能认为精神赡养都不诉。
3、对于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虐待或者限制老年人精神生活的行为,不仅具有可诉性,而且也只能通过精神赡养之诉,才能得到解决。所谓「精神虐待」 ,系指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当众或私下羞辱老人、隔离或孤立老人,不准老人与家人或朋友来往、 控制老人的行动、干扰睡眠或饮食等等均属之。
如对老年人进行打骂等精神虐待,尚不构成犯罪,对其不能提起刑事诉讼;或者虽然够成犯罪,但老年人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不要求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只要子女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如果不承认精神赡养之诉,对于精神虐待尚不构成犯罪的,老年人就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对于构成犯罪的,则只能选择刑事诉讼,这将不利于调整父子关系。如果允许诉讼,法院可以判决子女停止侵害或排除妨害;或者对子女进行训诫、具结悔过等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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