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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操纵认定标准的实质缺陷及其完善

  有鉴于此,成熟市场国家均规定有跨市场操纵的专门类型,比如英国的滥用型挤榨、美国的期权串谋等,这些专门类型的规定对扼制跨市场操纵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与股票有关的衍生市场只有可转债市场,将来随着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品市场的初创和发展,跨市场操纵行为会逐渐增多,因此我国在相关证券立法中应未雨酬缪,明确禁止跨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则。目前,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跨市场操纵的法律问题:
  一是扩大证券法反市场操纵规则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适用于衍生品市场。但这种规定首先面临着扩大证券法的适用对象问题,目前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证券,并不包括证券衍生品种;其次,适用范围的扩大,仅能解决衍生品市场本身的操纵行为,并不能规范跨越两个以上市场,在两个以上市场操纵套利的行为,因此这种方式并非上策。
  二是比照西方国家立法,单独设置跨市场操纵的专门类型。跨市场操纵的行为类型可表述为: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控制或扰乱某一证券的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或交易量,谋取其在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利益或优势。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一些常见的市场操纵类型在我国证券法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些国外常见的市场操纵类型包括渲染、拉抬、拉高出货、做尾盘、轧空等。其中,渲染(painting the tape)是指以制造某种股票交易活跃或价格波动印象为目的而进行一系列交易,这些交易的信息能够通过公开媒介为市场所周知;拉抬(advancing the bid)是指不断提高对某种股票或衍生产品的报价以拉高其价格;拉高出货(pumping and dumping)是指以不断提高的价格购买某股票,然后在高位抛售(通常抛售给零售客户);做尾盘(marking the close)是指以影响某股票或衍生产品合约的收盘价为目的,在接近收盘前买入或卖出某种股票或衍生产品合约;轧空(corner),也称囤积居奇,是指控制某种衍生合约及其基础资产的需求或报价,以获得控制性头寸,多方在积累起控制性头寸后,要求空头清算合约,空头被迫从多方操纵者手中购买相应的资产或按照扭曲的价格在衍生市场上进行冲销,以完成交割。
  是否在《证券法》中规定上述市场操纵类型,涉及我国立法者对市场环境和上述行为危害性的综合考量,有些还涉及到交易制度的变革,如与卖空制度有关的轧空等。有的操纵方式如渲染在交易活跃,换手率偏高的发展中资本市场,不容易与正常的证券交易相区别,因此面临执法上的困难,目前不宜纳入证券法的规范,但有些操纵类型如拉抬、拉高出货和作尾盘等,对我国市场操纵类型的丰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作尾盘而言,我国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短线资金在尾市连续大单封住涨停,并迅速全额卖出,以及一些基金为了提升市值,在交易结算日前夕集中资金,迅速拉抬自身重仓股票的做法就与作尾盘的原理不谋而合。上述行为实际上也是利用了资金的相对优势,虚构了供求关系,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不知情投资者的利益,应纳入市场操纵的禁止之列,但我国既往的执法和监察实践中,受制于法律依据的欠缺和定性上的困难,对上述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立法经验,在我国证券法中增加拉抬、拉高出货、作尾盘等在我国市场上常见,对交易秩序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市场操纵类型。
  三、我国市场操纵构成要件立法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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