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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付的法律冲突

  那么,如何统一各国关于国际支付的管辖权制度呢?国际上是通过多种途径来建立统一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包括通过订立专门性的国际条约来协调有关领域中管辖权的冲突;通过订立区域性的管辖权的国际公约,实现地区性管辖权的统一;谋求全球性的民商事管辖权的统一。
  目前国际上尚无关于国际支付管辖权问题的专门性条约,区域性国际公约不妨参考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及1988年的《逻迦诺公约》。因为这两个欧洲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关于统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公约,其有关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对整个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统一,对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两个公约都以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为民商事案件的基本管辖法院。同时规定缔约国国内法中有些管辖根据不得对一个在缔约国有住所的人适用。这主要是为了消除两大法系之间关于管辖根据的冲突。同时,两公约都对某些特殊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国际支付问题。条约还规定了协议管辖权,赋予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就两个公约而言,对国际支付的管辖权的规定可总结为尊重协议管辖,在当事人未选择时,由被告住所地国家法院管辖。但由于国际支付自身的一些特点,简单的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并不简单,关于此问题之后将深入阐述。
  从全球角度而言,自1992年以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相互执行判决》的新公约进行积极努力。根据2002年4月24日的决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成立了一个准备向特委会提交关于民商事管辖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已经在之前草案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一个草案已备向特委会提交。由于该草案是最新拟定的关于民商是管辖权的国际公约草案,因此本文将分析该草案的内容来探讨国际支付的管辖权。该草案第1条第3款首先规定了排除在本公约管辖之外的事项。如,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海事案件以及关于不动产的物权之诉等,但没有提及国际支付。因此国际支付应属于公约管辖的范围。公约草案主要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基本的管辖根据。这点与另外两个著名的欧洲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该公约草案花费诸多笔墨规定了双方当事人选择法院问题,肯定了当事人选择法院具有排他性,并且具有排他性的协议指定某一非缔约国法院时,缔约国法院应拒绝管辖或中止诉讼。
  在国际支付中,复杂的问题是在判断一个有关案件的管辖权时,是将构成一个国际支付的关系看作一个单独的交易还是一系列有联系但仍然独立的交易的问题,即是否将一个国际支付分割成几个隶属于不同管辖权并且适用不同法律的独立法律行为。根据传统方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所采用的,全部交易的每个部分趋向于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交易。但是,由于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票据支付方式的电子方式的速度和复杂性是很难确认在关系链的何处以及何时发生了问题,因此分割的方式受到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严厉批评。如果将国际支付看作一个单独的交易,在没有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比较合理的,并且是非常可行的。而对于当事人协议管辖情形,如果一项国际支付涉及多个当事人,那么可能令所有当事人都同意所选择的一个法院是比较困难的,正如大家所知银行是非常不乐意接受它们营业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而这样又会导致前述的分割,所以协议管辖在实践中并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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