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滥收费用”和“质次价高”的理解。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文件认为,“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标准收费,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质次价高商品” 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通常的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本案中,煤气公司对用户从其他渠道购买的符合技术要求的煤气热水器,在办理安装手续时,除收取正常安装费外,每台额外收取300元的入网费,显然属于滥收费用行为;其经销的煤气热水器的价格,比市场上同类型煤气热水器的价格高出100-200元,则属于销售质次价高商品行为。
第四、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提供的商品时的双重身份问题。本案中,煤气公司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又是被指定的经营者,同时拥有双重身份。一些执法人员对于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提供的商品时的双重违法行为的属性认识不清。工商公字[1999]第190号文件专门对此作了解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部门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但应当分别定性和处罚。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上至国务院的所属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中政府所属部门应作广义理解,除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经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卫生防疫站,它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授权卫生防疫站有颁发《卫生许可证》和进行相应检查的权力,所以当卫生防疫站利用其权力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时,应按行政垄断查处。
(2)此类行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这是行政垄断与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其他限制竞争行为都是滥用市场权力或者说市场优势的结果,而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的结果。
(3)行为的内容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规定等形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成产的产品会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的质检、准销证、前置审批、加收费用以及所谓“联合执法”等方式,实行歧视性待遇,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的“门槛”,阻碍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
(3)以拒绝给与行政许可等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三)其他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