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
(1)专营专卖行业。此类行业主要是暴利或者需要特殊管制的,如烟草、盐业等。
(2)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基础性服务的行业,如保险业、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业等。
(3)国家需要特别管制的行业或产品,如石油、石化、电视台、殡葬、新华书店(中小学教材发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
5.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药草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销售名牌香烟时,强行搭售直销品牌香烟;利用与烟草专卖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特殊身份,皆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等。
(2)盐业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滥用盐业专营权,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等。
(3)商业银行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在住房贷款中强制贷款人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限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其指定的开发商的房屋或汽车等商品。
(4)农村信用合作社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滥用发放农资专项贷款的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化肥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5)有线电视台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他人接受其不必要接受的服务或购买必要的商品;利用电视信号载波及发送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6)石油、石化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滥用其批发成品油的独占地位,搭售商品或者实行差别待遇。
(7)殡仪行业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指定的骨灰盒、使用遗体告别厅等。
(8)新华书店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在发放中小学教材时强行搭售教参等其他图书、音像制品等。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滥收费用等。
6. 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讨论一下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99年,群众投诉反映,某市煤气公司对使用其经销的煤气热水器的用户在安装时只收取安装费,对用户从其他渠道购买的符合技术要求的煤气热水器,在办理安装手续时,除收取正常安装费外,每台额外收取300元的入网费。而且其经销的煤气热水器的价格,比市场上同类型煤气热水器的价格高出100-200元。在工商部门调查过程中,煤气公司声称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误,因为他是根据该市某部门颁布的《××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实施的。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第一,煤气公司的这种差别待遇行为构不构成“限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限定”的含义都没作规定和解释。从现实经济生活来看,限定的形式多种多样,有赤裸裸的强制他人购买,也有假借各种名义强制他人购买,而且,一些经营者为规避法律,往往采取各种形式和名义掩盖其限定的实质。工商公字[1999]第190号文件采取例举的方式对“限定”作了界定,限定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在本案中,煤气公司表面上允许用户自由购买煤气热水器,但实质是通过差别待遇的方式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经销的热水器,是一种典型的限定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包括三种情况:限定他人购买自己提供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下属单位提供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二,“红头文件”能否成为限制竞争行为的护身符。本案中煤气公司理直气壮地声称其行为是根据该市某部门颁布的《××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实施的,没有违法。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
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指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红头文件”不能成为限制竞争行为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