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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修改稿)

  (4)邮政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用户接受特快专递服务、礼品服务等;强制搭售明信片、集邮册等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在用户邮寄包裹时,限定用户只能使用其提供的包装物而不得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包装物;强制报价或保险;在承兑汇款时,强制用户按取款比例参加邮政储蓄或强制征订报刊或购买用户不必要的邮资用品等。
  (5)铁路的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延伸服务,如装卸车服务等;强制用户到其指定的售票点购票并收取费用等。
  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含义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含义。
  1999年10月,群众投诉反映湖北江陵县新华书店在征订1999年秋季全县普通中小学用书时,强制各学校在按照证定单提取教材的同时,必须购买该书店按其掌握的各学校在校人数提供的应由学校选定的书籍,对不愿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书店采取拒绝提供教材的方式迫使学校就范。这个案子的事实比较简单,关键是新华书店是否“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此,湖北省工商局请求国家工商局给予解释。
  2000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做出了《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认定新华书店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并对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做出具体界定,《答复》指出“所谓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根据这个答复的精神,可以将“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构成要件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必须是公用企业以外的独占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不同于公用企业又类似于公用企业的经营者。所谓不同于公用企业,是因为它不像公用企业那样通过网络等关键设施提供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所谓类似于公用企业,是指都是依法获取独占地位并从事国家管制的经营活动。可以说,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用公用企业不好概括的其他国家控制的并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并不指一般的独占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宜作扩大解释。
  (2)必须具有独占地位。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这里的独占地位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的独占以及只有少数经营者的寡占。经济学上的独占和寡占固然也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主要形式甚至基本形式,比如前面提到的新华书店就是一家独占经营。但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优势地位,用户和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者。比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往往不是独家经营,但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行业,驾校在特定的地区内一般数量有限,竞争很不充分,学员对其有很强的依赖性,选择异地的培训学校极不方便,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仍然具有独占地位。
  (3)该经营者的独占地位是依法取得的。这种独占地位是通过法律直接或间接赋予的,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自然形成。比如新华书店的独占地位是原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教材发行管理规定》直接赋予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设立,并按照特别的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关于“依法”的理解问题。“依法”既具有在独占地位来源上合法的意思,又具有依据特殊的法律成立和运作、国家对其有专门的管制规定的意思。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认为,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规范性文件。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成立“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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