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这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条和《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准确把握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公用企业,什么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1.公用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现行规章通过列举的方式解释了公用企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做出的界定,所谓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但这种解释最终落脚到用公用事业解释公用企业,难免有同义反复之嫌,没有道出公用企业的本质特征。
公用企业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界定:
(1)公用企业是通过网络等关键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网络是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物资或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等交通运输网络,邮政网络、电话网络、水电热气的传送网络等。网络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规模经济效益,使用量越大成本就越低,在网络未达到极限的情况下重复铺设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使得公用企业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然垄断属性。
(2)公用企业是国家特殊管制的企业。由于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存在公用企业的行业都是独家经营或者经营者数量较少的行业,没有充分的竞争,这些企业一般由政府直接经营,而且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特别管制,其中对市场准入进行特别限制是公用企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比如在供水、供电、邮政等行业基本不允许私人资本进入。
(3)公用企业必须具有独占地位。由于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和国家对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公用企业往往是独家经营或者经营者数量较少,具有典型的独占地位。比如,自来水公司,每个城市一般只有一到两家。再如,铁路全国只有一家,所以被称为“铁老大”。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供电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表、电线、配电箱、变压器等用电设备而不得购买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用电设备;强行向用户收取用电与付款或用电押金;强制用户购买用电保险或搭售不必要的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电底度费;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施工企业的用电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对拒绝其安装的用户收取不合理的管理费;滥用农网改造中的独占地位,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形下,滥收务工费、短途运输费、材料费等各种费用或强迫农民提供义务工等。
(2)供水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强制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给水工程施工服务等,如果用户拒绝,则不予供水或中断供水或加收水费、水表检测费等;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
(3)供气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在提供燃气服务是强制他人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燃气灶具或者限定他人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燃气灶具,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购买其不必要的商品,如强行搭售灭火器;强制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以拖延提供服务、滥收费用等方式,强迫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气底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