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虚拟联合体的监督机制。虚拟联合体也可由成员企业选派代表组成虚拟联合体监事会,监督虚拟联合体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政府和传媒亦可构成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9]同时,适当灵活的退出机制,也不失为一种消极的监督方式。此谓“用脚投票”者也。
4、虚拟联合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虚拟联合体的进入和退出,应当由其成员自行约定。这一约定应尽可能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即虚拟联合体的进入应充分尊重现有成员的意志,而其退出则应尊重个体成员的选择。当然,这种尊重以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为限,如有违于此,则可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并要求责任方予以经济赔偿或补偿。
5、利用虚拟联合体规避法律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属法律本身的规定不合理,则应允许。如属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或损害国家利益,则应予以取缔。
6、有论者认为,虚拟联合体也能上市融资。本文作者认为,上市是专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项权利。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虚拟联合体不应具备直接上市资格。但是,虚拟联合体可以通过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买壳上市,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7、应严禁政府和拥有行政权或行政垄断权的企业介入虚拟联合体。政企不分是长久以来难以解决的弊病,也是国企困难的主要原因所在。如果允许上述主体介入虚拟联合体既可能使其对虚拟联合体的其他成员企业搜刮掠夺,也可能对虚拟联合体外的其他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或二者兼而有之。
8、应严禁各大企业利用虚拟联合体实施垄断。同业中小企业利用虚拟联合体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统一定价以避免恶性竞争,从而增强与大企业竞争的实力应当是被允许的。但若大企业组成虚拟联合体并进行集中采购和统一定价,则是一种明显的垄断行为,故当禁绝之。
【注释】本文是山西省计划委员会科研立项“虚拟联合体法律问题研究”之第一子课题“虚拟联合体的法律地位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本课题由王桂华教授主持,子课题由陈朝晖负责。本文由陈朝晖执笔,王桂华教授为第二作者。
【参考文献】[1]孙武(春秋).孙子兵法[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45. [2]参见: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21.转引自吴春香、陈朝晖.论企业管理之法治化[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1),66. [3]苏东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5. [4]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4,55. [5]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64. [6]纪坡民.产权与法[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16. [7]郭冬乐、宋则.中国商业理论前沿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92. [8]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91. [9]吴春香、陈朝晖.论企业管理之法治化[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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