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拟联合体与法人的区别在于: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权,即其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严格分开,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①而虚拟联合体则没有这一要求,它可以有财产权,也可以没有,而只是协调分属其成员的生产要素共同生产。虚拟联合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
是,但即使以法人的形式存在,仍应具有虚拟联合体的特征,即除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外,还可以支配其成员享有所有权的生产要素。
2、虚拟联合体与合伙组织的区别在于:合伙要集中合伙人的出资,统一合伙人的意志;而虚拟联合体可以保持各自为政的状态(比如中小企业只是出于大批量集中购料及共同塑造品牌的考虑而组建的非核心型虚拟联合体)。同时,虚拟联合体的进入、退出和解散也可由合同的约定而较合伙灵活。
3、虚拟联合体与合同关系的区别。特定的虚拟联合体与企业间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虚拟联合体可以在这些合同之外另有一个实体存在,同时虚拟联合体成员可以按照各自产品(服务)等贡献的价值或份额分享利润,其成员还可共同拥有一个商
品品牌。
4、虚拟联合体与特许连锁经营的区别:特许连锁经营的经营权
高度集中于总部,且各加盟店之间没有横向联系。[7]而且,加盟店的经营范围常常局限于总部特许的范围内。而虚拟联合体经营权可以分散于各成员企业,各成员之间可以有横向联系,其营业范围除一部分融入虚拟联合体之外,还可有其他经营。
5、虚拟联合体与企业集团的区别:企业集团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8]虚拟联合体成员并不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要件,也并不以统一管理为特征(虽然有些虚拟联合体也有统一管理,但这种统一只限于成员企业用以构成虚拟联合体的部分生产要素,而不是整个企业都要服从统一管理,这与企业集团根本不同)。而且企业集团的主要连结形式是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占有,虚拟联合体成员之间通常没有控股关系。
虚拟联合体必须至少有一个同上述经济组织相区别的特征,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否则就应归入上述经济组织之一。
五、虚拟联合体其他相关问题
1、组建经营型虚拟联合体,必须首先进行资产剥离。资产剥离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第二阶段是经营性资产中,盈利和不盈利资产的剥离。不实行资产剥离,公平和效率都无从谈起。
2、虚拟联合体的治理结构。虚拟联合体可以由成员企业选派代表组成虚拟联合体理事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各成员的的共同授权,统一支配虚拟联合体内各生产要素的运营,执行其成员的共同意志,代表各成员进行商事洽谈和组织、参与其他商事活动,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核心型虚拟联合体中,如果其成员同意,也可不必组成虚拟联合体理事会,而由核心企业行使上述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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