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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联合体及其法律地位

  1)所有权
  虚拟联合体在组建时,通常不享有对任何物的所有权,各生产要素仍为其成员拥有。但如有成员自愿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为虚拟联合体所有(例如核心企业为取得非核心企业信任而为之),法不应为此做出禁止性规定。此外,虚拟联合体存续期间的孳息,按照其成员的合同约定,也可能为虚拟联合体所有(例如其成员希望籍此达到建立企业集团的目的)。
  2)他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方面。虚拟联合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经营、承包之权,亦可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船舶优先权。如果虚拟联合体的成员均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则其只能享有财产权而不是所有权(财产权是他物权的一种[6])。
  3)债权
  虚拟联合体可因买卖、借贷、承包等合同行为而享有债权,也可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行使债权。
  4)知识产权
  虚拟联合体可以拥有商标权,这对同业中小企业组成的非核心型虚拟联合体尤为具有意义,这也是此种虚拟联合体形成的主要动因之所在。同时,对于虚拟联合体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按合同约定,其专利权归虚拟联合体所有的,虚拟联合体得享有专利权。
  5)名称权
  名称权是虚拟联合体特定化的标志,是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生活的先决条件。
  虚拟联合体除享有上述民法上的权利外,还享有诉讼法上的诉权。
  虚拟联合体的民事义务能力是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义务的资格。除与其他主体的对世权相对应存在的义务外,唯一值得讨论的是虚拟联合体的债务承担问题。在法人型虚拟联合体中,显然其债务应由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不能波及成员企业的财产,包括由虚拟联合体支配的那部分。在合伙型虚拟联合体中,其债务应首先用虚拟联合体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其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此二者依法人和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也。但在虚拟型虚拟联合体中,其债务承担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应由其成员各自承担自身的债务,而与虚拟联合体无涉,即使虚拟联合体拥有财产。这是出于保障虚拟联合体稳定运营的考虑。在核心型虚拟联合体中,如有约定,核心企业可为非核心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后者不必对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相对而言,核心企业实力雄厚,主导虚拟联合体的运营,非核心企业则势单力薄,处于从属地位。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较多的责任,对于非核心企业也是比较公平的。
  四、虚拟联合体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
  虚拟联合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在现实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交叉,但其仍与其他经济组织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这是虚拟联合体这一组织形式独立存在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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