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公复出之后,以他无可比拟的智慧和影响推动法治国的进程(邓公的法治理念也是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而由模糊到清晰的),法学家始获大显身手的舞台。甚至于外国的法学家,也受邓公之邀为我国提供立法咨询。(参见: (德)Norbert Horn 著,陈朝晖 吴春香 译.《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化》[J].《山西律师》.2002(5)67.)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当代法学家面前呈现出一片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
经历20余年的开放改革(作者挚友裴建军兄提出开放应当置于改革之前),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依法治国的政治理想和市场经济(本质上为法治经济)的转轨目标将法学家推上历史舞台,使之成为或正在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在这个五彩缤纷又令人目眩神迷的历史舞台上,法学家将饰演一个何等样的角色,成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张曙光先生认为:这个世界只有三个活动领域和三类人,一是政府机构及官员;二是科研教育单位及学者;三是企业组织和企业家。(张曙光.《繁荣的必由之路》[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不可回避的一幕当代“人间喜剧”是:新的资本阶层在成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同时,通过金钱的魔力收买或渗透到权利阶层。而权利阶层通过寻租或下海,也满足了自己的财富欲望成为另一个利益集团。学者阶层则为上述两个集团攫取利益提供合理合法的学理依据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见,从而也得以分羹,成为“御用学人”或者“商用学人”。法学家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也必然是一个利益集团,但作为一个知识共同体、信仰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其必须不断突破狭隘的“经济利益”的苑囿,方能实现“法学家”阶层超乎经济利益之上的真正当归属于法学家阶层的利益——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老子曰:“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7章)2003年与“法学家上书”事件相呼应的是以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为首的十四位“法学家”出具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该意见书出台于2001年,但随着2003年辽宁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而一时成为众矢之的),某位参与其中的所谓的法学家在遭受民众质疑时,还曾辩白说根本未收论证会举办方、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30万元”,而只是“区区2000元车马费”。可是无论数额多少,只要接受了报酬,就难脱“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嫌疑,再标榜“超脱和中立”自难令人信服。 陈兴良又假装无辜的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举办专家论证会,因此自己参加刘涌律师组织的论证会也无可厚非。但是,陈教授应当明知司法机关主办的论证会,和一方当事人组织的论证会,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系受国家公权力机关委托而为,因为“外其身”,故法学家的本我作用得以发挥;而后者则恰恰相反。同为法学家,却在社会舞台上演绎了一正一反两种鲜明对比的角色,其根本原因恰在于做到“外其身”与否。法学家欲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就必须保持自身的人格健全,不能被政客阉割,也不能“拿人手短”,否则便只能沦为他人的附庸或玩偶,何来独立之谓!
法学家是思想者,独立思考是应有之义。思想者不单纯自己拥有思想就足够,还要传播自己的思想,才有意义。法学家不但要精研法学,同时要承担起推动法治的历史使命。在一个社会中,以自己的知识、才华和出色工作而做出贡献的社会群体决不止法学家。法学家的卓越之处,在于他们的人格,在于他们所具有的一种为社会所需要而且为社会所崇尚的品格,这就是正义精神和理性精神。法学家追求正义,但他们是以理性的方式追求正义和实现正义,这是法学家不同于那些动辄高呼“造反有理”的极端正义论者的地方。(王卫国.《论法学家的人格》[J].《民主与法制》.1998(1)35.)经济学家杨帆在作者母校演讲时,针对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象,鼓动民工兄弟去打劫富豪。按照他的经济学分析,打劫似乎比忍受更经济、更有效率、更加理性,似乎也不无道理。从法学家的视角出发,两极分化严重,基尼指数奇高,也是有违公平应当否定和改变的。但法学家通常不会出具打劫的意见,法学家对正义的追求,会建立在合法斗争的基础之上。法学家的理性,在革命战争年代也许成为限制其发挥的思想枷锁(五四运动法学家的缺席就是明证),然而在和平建设年代,法学家的理性应当成为社会思潮之主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