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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证据法的发展与改革(上)

  1985年,《证据之中期报告》出台,概括了对证据法的评价,也提出了证据法的统一问题,即联邦法院和领地法院适用的证据法应进行全面、大刀阔斧地改革。《证据之中期报告》以16篇研究论文为基础起草了《统一证据法草案(讨论稿)》[8],建议采取立法形式予以颁布,并分发给法律专业机构、地方法官、证据法研究人员、联邦法官、州法官、退休法官、警察、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士和组织,举行征求意见的公开听审,收集了大量建议,而且大约二年便举行一次研讨会,将所接受的咨询和建设性意见纳入统一证据立法。此后,制订统一证据法的思想观念已深入人心,对立法的可行性已达得了前所未有的共识。
  在此基础上,《1987年证据法案》 (Evidence Bill 1987)和《1987年证据(修正)法案》[Evidence (Consequential Amendments) Bill 1987]出台,较全面地总结了改革和统一证据法的建议,为推动统一证据法走向立法议程和制订《1995年证据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87 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出版了最终报告《证据》。通过努力,统一证据法纳入立法议程,最终成果是1995年颁布的联邦《1995年证据法》,该法自 1997年9月30日施行。该法突出强调如下主题:1.证人:证人资格和强制作证;宣誓证言和非宣誓证言;作证的方式。2.证据的采纳和排除:关联性证据;书证;传闻证据;意见证据;自认;判决和定罪判决作为其依据的案件事实之证据;品格证据和行为证据(包括与证人可信性有关的证据);识别证据;特权;为公共利益排除的证据;排除证据之自由裁量权。
  3.证明因素:司法认知(勿需证明事项);书证内容的证明;便利证明;证明标准;佐证;对陪审团的警告。与该法颁布之日起始,澳联邦对就该法制定了一系列补充法案、实施规则和附属法案。联邦对证据法的修订也促使了各州对证据法的重新审视,各州纷纷推出新证据法,如新南威尔士《1995年证据法》和澳大利亚北部地区《1996年证据法》等,以接近联邦法之规定。再加上规定大量证据法则的联邦和各地区的民事诉讼规则、法院规则、司法判例,至此,澳大利亚的证据法已形成一个较科学、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仍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
  三、澳大利亚证据法律渊源澳大利亚的证据法律规范除有证据字样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等外,还大量见之于澳大利亚的法院规则以及法院判例。如《联邦法院规则》第15A条、,维多利亚《1996年最高法院规则(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定)》第32条规定了“初期开示和对诉讼外第三人的开示”;维多利亚《1996年最高法院规则(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定)》第29条、新南威尔士1970年《最高法院规则》第23条、昆士兰《1900年最高法院规则》第35条都规定了“书证的开示和查阅”;维多利亚《1996年最高法院规则(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定)》第30条、西澳大利亚《1971年最高法院规则》第27条规定了“质问书”等。  归结起来,澳大利亚现行证据法的主要渊源有:(一)澳联邦(COMMONW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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