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审查与宪法》译序

  这种难题超越了前面提到的司法审查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它也许反映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人类生活的不完善不能以一种机制一劳永逸地加以弥补,不要以一种可能性遮盖了其它可能性,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所以,我们在司法审查与民主、在法律与政治、在权力和权利的对抗关系之外,是否还能找到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或第三种良性发展关系,也许才是我们面对人类困惑的正确态度。
  第五,正因为司法审查中宪法的政治因素与法律因素的融和,难题之外,也为我们找到某种机会,一种人类处理事务的契机。一方面,是法律不仅限于重大事件,而且更注重具体权利的保护,“特定案件中宪法含义的争论纠缠不清,并不会损害宪法发挥作用,就像关于制定法可适性的无休止辩论不会损害普通法发挥作用一样。例如,在人们强烈坚持言论自由、契约义务、法律平等保护的要求时,它们也保持着影响力;而在互相冲突的适用过程中,这些原则也竞相争取人们的接受。”(页200)宪法一旦成为法律,它就不再是政治斗争的非此即比,你死我活。我们可以为宪法含义争论,但不会动摇宪法的基本地位。而且,正因为宪法的法律化,才是宪法的实施有了外在的力量的保障,而不是道德说教或劝诫。
  因此,另一方面,法律成为开放的论坛,它创造出现代宪法的新型法律政治制度,它“既要求常规的法律特性,又要求某种根深蒂固的、法律外的政策因素。”(201)所以斯诺维斯会赞同哈兰的立场,即在任何传统及共识,甚至意识形态的对立限制下,司法可能发挥自己的制度特性,有重大机会作出选择,它向理性保持开放,承认理性在政治权力安排之下的局限性,承认“法律制度在一般意义上不能克服人类理性的各种限制。但是,无论人类通过理性指导行动的能力是什么,这种能力都会由法律体系对理性商谈的制度化遵循所增强。制度有力促成了对其所有行动明确表达出来的捍卫,而制度自身的裁决也接受建立在同样术语基础上的批判。”(207)正因如此,我们才可能承认司法审查的局限性,使人们可以接受其不可避免的过失,相信法律的不完善,反而可能成为信赖法律的稳固基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