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灵魂的构建与瓦解-------公司内部组织形式和破产过程中的一点儿问题的思考
时波
【关键词】公务员身份 独立权力 信誉度 信用体制
【全文】
社会经济需要全方面发展,这是社会所要求的,而企业做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成员和源动力必须具备充足的活力、竞争力和生命力,推动经济发展也不可能太过于复古,应该通过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而这一切都要解决存在的问题,打破常规来寻求捷径和高效之路。
一.公司内部的组织形式
首先想解决和说明的问题是,引入“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的观点,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选择中我们无疑选择了市场经济,这一点是毋容质疑的,可是完全的市场经济是否合理呢?计划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形式,纯粹的计划体制由于缺乏运行的动力及决策信息的不足而呈现出相对较低的效率;而市场经济则利用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进行基本的制度构建,因此拥有强大的动力及更优的信息流向①。这就使得社会更加的自由和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大势所趋,但问题就在于高度的市场化容易导致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②。而对于经济与商事是紧密联系的,企业应该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那就从问题说起。
其次,对于公司内部的组织形式我想是应该有所调整的。问题常常是出在第一是对于中型的公司(小型的公司应该情况会好一些),经常是两会合一,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合二为一,或是监事会和股东会合二为一,但问题大多是出现在监事和董事会合并的情况,要么就是,三会合一,这样就更加导致了问题的容易出现,而且往往问题很难发现,而发现之时已经是为时已晚了,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这种两会合一或是三会合一的情况我们通常是另选两至三名做为监事,其并没有监事会而是由这几个人来履行职责,而面对这时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将
公司法中的完全由股东会来选举监事的方法改变。这是借鉴表意吸收③的理论的,即大的股东或董事、董事会只顾个人的利益而全然不顾其他的股东和董事的利益,又由于其他人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未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形。我想关键是在于,在为自己公司谋求最大利益的并选出监事的同时,在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期间,及完成注册登记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应为较短的时间,如一个月),此一时间的限制也是为了符合法律的时效性和程序性原则的,就在此时间段内由行政部门委派一人做为监事,并且使其有公务员的身份来进入,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和口头的报告。这样做是有两个主要的优点:首先,以其公务员的身份进入作为监事可以使其有完全的独立的权力,而不受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而导致的包庇企业的问题,而对于这名监事的挑选我想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对其做出认定,这样才有足够的可信度,由专门的行政监督机构对其检查,以保万无一失;其次,这也是顺应了行政法发展的大趋势的,即可以成为“趋向统和型的回应型政府④”的行政行为,充分作到了政府在经济生活的信息控制,实施这种方法在充分给经济以发展空间的同时有作到了“回应”,即让政府及时的掌握经济发展的动向,从而对其做出回应。而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我想只要在监事会的内部加入一个与中小型公司一样的行政性质的监事,让其有足够的权力即可,因为大公司在这方面由于其体量的庞大在发展时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只要尽到注意的义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