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起来,托马斯把意志的活动区分为意欲活动和命令活动会导致对同一行为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归责路向。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在托马斯看来,意志活动区分为意志肇发活动即意欲活动和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需借助其它身体能力才能完成的活动,这是对意志活动更精确的规定:意志活动如果真正而准确地理解就是意欲活动。既然意欲活动总是自愿的,那么每一个人都应当为其行为负责,不管是否同时遭受暴力威胁。意欲的外在化的过程即执行意志命令的过程则会受到暴力的阻止或胁迫而变更意志的本来意愿。但是,就一般的意志活动而言,自愿是意志的首要特征,相应地,人总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担负责任。通常认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程度取决于人的意志活动的自愿性的程度:自愿性越小,负责越少;既然暴力是与意志活动相抵触的,那么,从外部施加于行为者的暴力越强大,行为者的行为中的自愿性越小,相应地,他的责任也越少。外部施加的暴力的强弱与担负责任的多少似乎构成了某种反比关系,这是自然的,因为责任总是与行为的自愿性相关联的,而暴力正好是与自愿性相反对的东西。然而,在托马斯看来,既然暴力不能作用于意志的意欲活动,只能作用于意志的命令活动,所以,暴力的强弱与责任的多少之间反比关系只适用于意志的命令活动,而对意志的意欲活动无效。这意味着,不管遭受多么强大的暴力,行为者都应当为其行为担负责任。就意志的肇发活动而言,既然它总是自愿的,所以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绝对的。
四、无知与非自愿行为
我们知道,在托马斯看来,自愿行为的两个必要条件是:内在原则和目的的知识。如果说,行为者因受外部暴力强制而在意志所命令活动方面不是自愿的话,那么,同样,由于缺乏目的的知识而产生的行为也是不自愿的,也就是说,出于无知而完成的行为属于非自愿行为。既然出于无知的行为是非自愿的,人们自然不应为此担负责任。假定贝克给客人约翰一杯热茶,但是贝克有所不知的是,之前买回来的绿茶当中含有毒物质,结果约翰中毒而亡。虽然,约翰的中毒与贝克的行为相关,但是,当贝克递给约翰那杯热茶时,他没有意图想给约翰下毒,他只知道,他是在热情招待客人;他只知道,他递给客人的是一杯热茶——实际上,他递给约翰的是一杯有毒的茶水,但是,他并不知道他递给约翰的是一杯有毒的茶水。在这种情况下,贝克递给约翰一杯含毒茶水就是非自愿行为。同样是递出一杯含毒的茶水这一简单行为,由于行为者的知识与无知之间区别而导致行为性质的重大差别:如果贝克知道茶中有毒,他仍然将含毒茶水递给约翰,他就是意欲给约翰下毒,那么他的行为就是自愿的;如果他不知道绿茶中含有物质,他无意给约翰下毒,他只想用热茶招待约翰,那么他递给约翰的含毒茶水这一行为就是非自愿的。显然,这种对行动所处的环境的无知是先行于意志活动并且是意志欲求做了本来在知道这样的环境不会做的行为的原因。因此,托马斯说,“这样的无知是绝对非自愿的状态的原因。” 这是严格意义上的由无知导致的非自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就外部强制与意志活动而言,强制只能作用于意志所支配的活动,而不能作用于意志的肇发活动,因此,意志的肇发活动在绝对意义上是自愿的;然而,现在我们看到,就先行于意志活动的无知与意志活动而言,甚至意志的肇发活动也能够由于无知而成为非自愿的。这从更深的层次反映了在一个完整而单一的行为中意志与理性的功能是互动的。自愿与非自愿是意志的可能规定,而知识与无知是理性的可能的规定;就理性处于无知的状态下,单纯意志也不能发挥作用。“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意欲行为,是自愿行为。因为它们既包含知识,也包含意志,所以就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而言,行为就不完全是人的行为或自愿的行为。”[xxviii]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最终行为的原因或理由是什么,它们都不能归结为意志的活动的结果,因而这样的行为不可能通过意志活动而成为自愿的。总之,先行于意志活动的无知而导致的行为是非自愿的。
当然,并非出于一切形式的无知而完成的行为都是非自愿的。托马斯根据无知与意志活动的关系将“无知”分为三种情况:与意志活动同时发生的无知、后于意志活动的无知和先于意志活动的无知[xxix]。我们已经分析了先行于意志活动的无知而产生的行为为什么是非自愿这个问题。那么,后于意志的活动的无知而导致的行为究竟是非自愿的,还是自愿的呢?所谓后于意志活动的无知当然就是指意志活动先于理性的认知活动,这意味着,尽管行为者是在对相关行为的环境的实际无知的情况下完成某一行为,但是,凭借意志的机能,他本应当认知行为的环境。既然意志先行于理性,意志活动先行于理性的认知活动;既然自愿性属于意志的本己的规定,那么,“意欲不知道”(willing not to know)就意味着无知本身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出于这样的无知的行为不是非自愿的,而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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