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勇军:“联合声明”可以视作合同,但必须认定它是哪一种合同。合同的性质不同,其约束条件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可两审法院都没有认定“联合声明”究竟是哪一种合同。
“联合声明”的内容是“无偿转让”,显然属于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
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具有撤销赠与权。“北京羊老大”在一审中已经公开宣布撤销这种赠与行为,依照
合同法,“联合声明”随即失去法律效力,可两审法院都没提这一点。
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行为或撤销了赠与行为,受赠人能不能依据赠与合同,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
合同法第
188条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的赠与声明显然不属于上述内容,因此,“榆林羊老大”不能根据“联合声明”要求“北京羊老大”转让商标权,法院也不能判决“北京羊老大”履行无偿转让商标的赠与合同。
议题二 股东会有权纠正自我交易
主持人:那么公司应该如何防止产生类似本案情况的“自我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邓峰:股东会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纠正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公司法第
61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这足以使得一个法官宣布该“联合声明”无效。而在修改的
公司法草案中,则明确规定了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诚信义务。
为防止产生本案类似的自我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一般要采用法律、章程来加以控制,具体的控制方式则是根据所需要决策事情的重要性,采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在美国一般要独立董事批准,否则合同不能对外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北京羊老大”行使了纠正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股东会对“联合声明”宣告无效的决议,但法院显然是忽视了公司治理的特性,也否定了公司对自己行为的纠正权。